本文讨论的是一个IPO案例,关于控股股东的儿子是否一定是实控人。我们来看看基本情况:这家公司是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准备在深交所主板上市,不是创业板。控股股东是郭西强,直接持有51.20%的股权,但他不是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助理郭燕峤是郭峰的儿子,持有金属九九的股权。两人是法定的一致行动人,但不构成对发行人的共同控制。郭燕峤是公司唯一的实际控制人。这是招股说明书对控制权的描述。
这个问题的争议在于,父子俩是法定的一致行动人,为什么不把他们作为共同实际控制人?这种安排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的回复如下:
首先,郭燕峤的持股比例过低,不足以对股东表决和董事选定产生影响。其次,法定一致行动人并不一定构成共同控制人,这是有法律规定的。第三,国元朗入职时间较晚,他提名董事会实际上是出于接班人的考虑,在重大决策上不能施加重大影响,不具备控制公司的能力和条件。而且他承诺在三十六个月内保持实际控制人身份,不存在规避监管的问题。因此,他没有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这种情况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规避实控人的股权变现。这只是因为国元朗资历尚浅,股权比例较低,所以不将他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基本上就是这样。
这种情况非常罕见,提供了一个控股股东但不一定是实控人的案例。为什么会做出这种不合理的安排呢?我个人认为,这种情况相对较少,可能是合法合理的,但并不常见。
可能有以下三种可能的原因:
第一种可能是因为国元朗不符合实控人的条件,比如有没有违法记录等。

第二种可能是因为少一个人承担实控人的责任,因为实控人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种可能是因为最终继承人还没有确定,可能会有其他子女继承这份事业。

目前还没有确定,先看看国元朗的表现如何,可能是因为这三个原因。当然,如果有其他可能的原因,也可以讨论一下。但是,不将国元朗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当出现失控情况时,需要特别注意股权继承的问题。如果创始人不幸离世,股权继承可能会引发纠纷,从而导致家族失去公司控制权。这可能会导致第一实控人的出现,从而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

在实控股份的问题上,我们已经妥善解决了。目前公司运营良好,没有太大问题。但是,如果股权分配不合理,家族可能会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这将是一个巨大的损失。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必须认真考虑股权分配问题,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我曾经分享过一个案例,即2022年11月13日的案例。在这个案例中,一个人没有持有公司股份,却成为了公司实控人。当时,他被培养为公司的接班人,并被安排成为实控人,然后再慢慢地进行股权转移。这是一个完全相反的案例,可以作为参考。

这两个案例是完全相反的,大家可以结合起来进行比较和分析。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