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有网友在社交媒体上爆料称,自己因负债问题遭遇到疑似催收人员冒充政府人员的骚扰。该网友表示,这些催收人员以政府部门的名义,频繁联系其本人及当地政府部门,声称需要协助处理债务问题,并要求政府协助查找其行踪。此事件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和讨论。
据了解,该网友在2016年至2018年间,频繁在杭州一家网贷平台上借款,借款次数高达46次,每次借款金额为3000元。然而,令人震惊的是,该网友每次实际收到的*款贷**金额仅为2650元,平台在发放*款贷**时便预先扣除了350元的利息和服务费。这意味着,借款人在借款之初便已经承担了一部分费用。
更为不合理的是,当14天的借款周期结束后,该网友需要偿还的金额依然是3000元,包括了本金、利息和服务费。这实际上意味着,该网友不仅借款时需要支付利息和服务费,还款时同样需要支付这些费用,形成了所谓的“双利息+双服务费”的奇怪现象。
该网友表示,自己是通过该网贷平台的客户端申请借款的,从填写资料、申请*款贷**到发放*款贷**的所有环节都是在该平台上完成的。甚至最后的还款环节,也是自己登录该网贷平台的客户端自主完成的。然而,令该网友不解的是,既然还款环节是自主完成的,那么这个网贷平台的服务费又是如何产生的呢?
其次,该网友表示,在还清最后一期*款贷**后,仍接到来自该网贷平台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的催款电话,这一经历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据该网友介绍,其在借款期间一直按时还款,最后一期*款贷**也是如期偿还。然而,在最后一次还款后,该网友申请新的*款贷**时却未能通过审核。不久后,他接到了一通来自该网贷平台的电话,要求他偿还一笔并未收到的*款贷**。
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该网友提出调取银行卡交易流水作为证据。然而,催收人员却表示,即使提供银行流水也不能证明该网友已经还清*款贷**,因为他们收到的信息显示该网友处于逾期状态。
面对这种情况,该网友多次要求催收人员提供身份信息或网贷平台委托他们的协议或合同,但均遭到拒绝。更令该网友不解的是,催收人员在电话中的说法多次变化,一会儿称是网贷平台的贷后工作人员,一会儿又说是委外的第三方催收机构。
该网友对此表示强烈质疑,认为这种“一会一变”的言论不可信。他在电话中要求催收人员提供所属公司的基本信息,并指出合法性的关键在于公司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同时,他还表示,如果催收机构没有合法资质,那么他们不仅需要说明个人信息的来源渠道,还需要自证没有教唆实施非法*债讨**行为。
此外,该网友这46次的*款贷**也存在极大的问题,因为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款所称“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所以,在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超出部分无效。

其实我们说这么多,需要明确的是,年利率超过36%的借贷行为往往被视为高利贷。在我国,高利贷是受到严格禁止的。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因此,年利率超过36%的借贷合同很可能因为违反公平原则而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针对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借贷行为,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打击。例如,《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这意味着,即使借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高额利息,但只要超过法定上限,该约定将不受法律保护。
同时,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借贷行为,相关部门还将依法进行查处。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或者高利转贷等行为,数额较大的,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高利转贷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该网友在还清*款贷**之后为什么依然接到身份不明人员的催款电话呢?他的申请的这46次*款贷**是否合法呢?
有相关从事会计行业的网友给该网友重新计算了一下他的债务,按照每一次其申请的*款贷**是3000元,而实际到账的金额却是2650元,中间相差350元,而这家网贷平台收取的这350元是否合理呢?
依据这位会计计算出来的结果是,该网友申请的这46笔*款贷**每次都是3000元,我们暂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明确规定。该规定指出,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年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将不受法律保护。在我国,这一上限通常被视为年利率36%,而3000月的*款贷**借款一个月的利息按照36%计算的话是89元,但这位网友的借款周期为14天,那么我们会在89元的基础上减除一般的费用,那就是89*2=44.5,说白了就是44.5元,而这44.5元是按照年利率上限36%计算的,所以这个金额包含了所有的费用。

而该网贷平台在发放*款贷**预先扣除的350元非常的不合理,而且年利率更是高达280%,完全超出了年利率36%上限红线的数倍,而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年利率超36%以上的债务属于无效债务,那么,该网友这46次的*款贷**综合利率为大概是2047元,而实际上,该网贷平台实际扣除该网友的服务费(预先扣除的350元减去44.5元等于305.5元,加上还款的350元一共是655.5元,因为*款贷**是同一笔*款贷**,更不会出现相同的利息,所以,我们在计算的时候还款的350元是不用扣除利息的)。
而依据该网友在申请*款贷**时实际多扣除的655.5元*46次就等于30153元,再加上若这家网贷平台无法证明该网友最后一次借款实际发放到账证据的话,那么就再加上3000元,那么现在的金额就是33153元,截止到目前为止,该网友这些*款贷**已经过去五年多了,我们先按照2024年3月20日*款贷**市场报价利率3.45%X4=13.8%,但是,该网友实际存在的债务已经超过五年了,那么按照最新的报价利率五年期以上LPR为3.95%X4=15.8%进行计算。
因这33153元均为法律上明确的无效债务,也是存在的实际性债务,存在的时长也超过五年以上,我们按照每年的年利率15.8计算的话,该网友存在的这笔实际性债务已经转化成网贷平台欠该网友的实际性债务,应该按照每年36020.73元返还这笔无效债务,而至今已经超五年,每年需要偿还的利息为2867.73元X5=14338.65元,再加上实际本金33153元,那该网友现在需要这家网贷平台返还的债务为47491.65元。
我们这还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利率计算的,若我们按照年利率36%利率红线计算的话,那么这家网贷平台现在需要返还的债务6.7万余元了,说起来也非常可笑,我们若按照这家网贷平台利率280%左右进行计算的话,每年的利率就高达67827.54元,再加上五年,那就是339137.7元了,这还要加上33153元的本金那就是372290.7元,大家说这是不是一笔客观的债务呢?

但是,我们却不能这样做,因为我们是合法公民,我们的诉求是要求这家网贷平台返还我们的无效债务,也就是4.7万余元,而就算我们不欠他们的钱,但他们的委外催收机构依旧在非法催收无效债务,还采用非法的手段对于我们实施侵害,可是,当我们受到这些自称为这家网贷平台的非法侵害之后,我们还要面临一些地区的一些银行将我们这些无效债务信息上传至我们个人信用报告的负面,对于我们形成二次的伤害。
特别是该网友反映,最近一些不法催收人员冒充政府人员,通过拨打虚假号码的方式联系相关地方政府,声称有欠债的网友失联,要求地方政府协助进行催收。这种冒用政府名义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个人隐私权,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行政秩序。
据悉,当这些冒充政府人员的催收人员与当地政府取得联系后,一旦政府方面要求他们提供身份信息,他们便立即挂断电话,消失得无影无踪。这种行为显然带有欺诈性质,不仅让政府方面感到无奈,也让欠债的网友陷入恐慌和不安之中。
经过当地经侦部门的深入调查,发现这些不法催收人员所使用的电话号码实际上是通过一种虚拟拨号软件生成的。这种软件能够自动生成数字号码,而这些号码在运营商处根本无法查询到任何相关信息。这种技术的出现,使得不法分子能够轻易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进而实施欺诈行为。

信贷催收市场本是金融机构维护自身权益、保障信贷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然而,一些不法催收机构和个人却利用技术手段,冒充政府人员,进行非法催收,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针对这一问题,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一方面,政府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催收行为的合法边界,加大对不法催收机构和个人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也应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催收流程,确保催收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对于这件事你们是怎么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