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与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管理规定)

公司法修订与现行公司法之股份公司类别股的发行。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并同时授权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因此现行公司法经有普通股的规定,没有类别股的规定。

2013年11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正式引入了类别股的发行规则,明确规定股份公司可以发行财产分配型类别股、表决权型类别股、限制转让型类别股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并限定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可以发行的类别股种类。

公司法修订股东责任,公司法的修订和实施细则

由于时间中普通股的一股一权即股东同质化,无法再满足现实需求,因此一审稿引入了四种类型的类别股。三审稿在一审稿、二审稿的基础上确定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

·(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二)每一股的表决权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转让受限的股份。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的类别股。

公司法修订股东责任,公司法的修订和实施细则

同时规定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表决权型类别股、限制转让型类别股,但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公司发行表决权型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三审稿虽然规定了我国上市公司仍不允许发行表决权型类别股,也已经提供了问题解决的途径。由于类别股类型的多样,这也使得公司股权内容具有多样性,可以使类别股形成多种排列组合。因此如果完全允许公司自由设计类别股的内容,容易误导投资者,还有可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修订股东责任,公司法的修订和实施细则

为配套类别股的发行规则,三审稿明确规定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规定类别股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顺序、类别股的表决权数、类别股的转让限制、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以及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对此予以限制。

同时由于表决权类别股可以抑制普通股股东权利的滥用的情形发生,但也存在被滥用的可能。因此三审稿明确规定,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存在以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可能损害类别股股东权利的,不但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的特别决议规则,明确表决权类别股适用的典型情形。

公司法修订股东责任,公司法的修订和实施细则

需要注意的是,三审稿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经营类别股股东会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因此上述规范也并非公司法上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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