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中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悠闲的遛狗途中,母狗被公狗骚扰,两狗主人因此大打出手甚至打出人命。4月20日,广州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何锦东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四年。

“最憎恨骚扰我家母狗的公狗”
2016年4月23日19时许,广州白云区金沙派出所接群众报案称,某社区楼下有人打架。待民警赶至事发现场,发现一名老年男子(肖某某)坐在地上,他的旁边有一摊血,还有一名年轻男子站在一边……
该年轻男子就是本案被告人何锦东。事发当日,何锦东的母亲梁某某溜完狗准备上楼回家,在楼底按门铃等待开门的过程中,一只公狗突然跑向其母狗骚扰。此时梁某某的儿子何锦东也来到楼下,正好撞见公狗骚扰自家母狗的一幕。
当梁某某把小母狗送回家后再次下楼来,就发现儿子何锦东与一老年男子正相互追打。老年男子喊:“你打我的狗,我就是要打你!”而何锦东也喊着:“我就是要打你的狗!”于是,何锦东追着老年男子的公狗打,而那名老年男子也追着何锦东打。
期间,何锦东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头部等部位,致被害人受伤倒地。何锦东发现被害人受伤出血,即拨打120并一直在现场等候。
2016年5月5日,被害人肖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因头部等部位受到钝性外力作用,导致重度颅脑损伤经医疗抢救无效死亡)。
在接受案件调查讯问的时候,何锦东这样说道:“我家的母狗曾经被一只公狗强奸过,还生了一只狗仔。所以我很憎恨那些骚扰我家母狗的公狗,它们的主人又不把它们看好,任由它们骚扰我家的母狗。还有,我也比较憎恨那些不把他们的狗用狗绳绑住任由它们在小区拉屎拉尿的行为。”
一次性赔偿15万,获被害人家属谅解
2016年12月27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何锦东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锦东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附带民事部分,被告人愿意按照法律规定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但现阶段无能力赔偿。

△庭审现场
被告人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是过失致人死亡罪;2、被告人没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轻微的*力暴**;3、被害人对事情的发生也有过错;4、被害人的死亡是有很多原因造成的;5、被告人有自首的行为。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在被害人住院期间共垫付医疗费44013元。后与被害人的家属于2017年3月8日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家属代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0元整。被害人家属同意谅解被告人并出具谅解书,同时向法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法院认定:与故意伤害行为明显不同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与被害人案发前均不认识,虽因琐事引发矛盾,但双方之间没有激烈的矛盾或者利益冲突。通过监控录像可以看出是被害人的狗因无系绳,而骚扰被告人家中的母狗所致。双方打斗均无使用工具,且被告人在见到被害人倒地后立即停止侵害并拨打急救电话,对被害人进行救助。这与一般的积极追求、连续攻击、直接造成危害后果的具有一定严重伤害性的故意伤害行为明显不同。法医鉴定结果也显示死因系摔倒造成,而非被告人直接打击形成,打击是摔倒的主要原因。故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特征,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该辩护意见有理,法院予以采纳。
该案是被害人的狗因未系绳而骚扰被告人家中的母狗所致,双方发生口角进而互殴。虽然被害人对该案引发负有一定责任,但不能认定被害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故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锦东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何锦东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惟认定的罪名不准确,法院不予采纳。遂依法判决被告人何锦东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对被害人家属向法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法院裁定同意撤回起诉。
来源 | 广州中院 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