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起意和预谋犯罪量刑 (临时起意属于什么犯罪)

【裁判要旨】

*辱侮**罪与强制*辱侮**罪的区分,应当主要从侵犯的对象是否特定、行为人的主观上是否追求性刺激、有无公然性等方面予以审查。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冲突,继而将被害人裙子、*裤内**扯掉,将被害人隐私部位裸露在众人面前,被告人是基于泄愤、报复等动机,其行为针对特定的人,以贬损他人名誉为目的,有别于满足变态的性欲、寻求精神刺激为目的的强制*辱侮**罪,其行为应当构成*辱侮**罪。*辱侮**罪属于告诉才处理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机关将其作为强制*辱侮**罪进行指控时,法院可直接改变罪名进行判决。

临时起意和蓄意报复,临时起意属于什么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冉某某的丈夫张某某与被害人唐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2018年7月某晚上,唐某某自称到某供电所职工宿舍找张某某还钱,在张某某寝室遇到被告人冉某某,在唐某某意欲离开时,冉某某将唐某某拉住,双方发生争吵。冉某某强行将唐某某拉扯至供电所门口(在某镇主干道旁),使用*力暴**将唐某某的裙子、*裤内**扯掉,使唐某某的*处私**完全裸露,并对唐某某进行殴打、言语*辱侮**,导致众人围观,并有人拍摄视频在网络上传播,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冉某某于第二天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当日离开公安机关,后于7月底再次到案。

临时起意和蓄意报复,临时起意属于什么犯罪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冉某某为泄愤,以*力暴**方法公然*辱侮**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辱侮**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在公共场所强行将被害人的隐私部位裸露,引来多人围观,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酉阳县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成立,但被告人冉某某因其丈夫与被害人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在被害人上门找冉某某丈夫情况下,与被害人发生冲突,继而将被害人裙子、*裤内**扯掉,将被害人隐私部位裸露在众人面前,被告人是基于泄愤、报复等动机,针对特定的人,以贬损他人名誉为目的,被告人的行为动机有别于满足变态的性欲、寻求精神刺激动机为目的的强制*辱侮**罪,其行为应当构成*辱侮**罪,故指控的罪名有误,法院依法予以纠正。被告人冉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辱侮**罪判处被告人冉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注解】

第一,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矛盾纠纷,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临时起意以报复目的扯掉女性衣裤的行为,构成*辱侮**罪

本案中,控辩审三方均对事实没有异议,但对于被告人冉某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辱侮**罪,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出于报复动机强行脱掉妇女的衣裤的行为,构成强制*辱侮**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的主观上是为了羞辱他人,意图让他人丢脸,造成人格尊严的受损,其强行脱掉他人衣裤的行为,构成*辱侮**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辱侮**罪是指以*力暴**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辱侮**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强制*辱侮**罪是指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辱侮**妇女的行为。*辱侮**罪与强制*辱侮**罪有诸多相似之处,特别当侵犯对象为妇女时,因均可能有*力暴**行为、*辱侮**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导致在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在定性上常有争议。区分*辱侮**罪与强制*辱侮**罪,应当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审查认定:

一是侵犯的对象是否特定。*辱侮**罪的侵害对象往往是特定的,一般是被害人与行为人有较大矛盾、过节,产生较深的积怨;而在强制*辱侮**罪中,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作为犯罪对象,行为人与被害人平时并无生活接触,往往是行为人为了追求性刺激而随机选择的犯罪对象。本案中,被告人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并非是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随机选择犯罪对象的。

临时起意和蓄意报复,临时起意属于什么犯罪

二是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目的。*辱侮**罪中对妇女进行*辱侮**,一般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而强制*辱侮**罪对妇女进行*辱侮**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满足行为人的变态性欲。有种观点认为,不论出于什么动机和目的,不论在什么场所,强行剥光妇女衣裤的行为,都构成强制*辱侮**罪,仅以*辱侮**罪论处容易导致评价不全面。该观点有合理之处,强行脱掉女性衣裤的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但该观点忽视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只是以客观行为进行入罪,忽视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动机,如一律以强制*辱侮**罪定罪处罚,对于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进行脱掉衣裤的行为,即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进行论处,属于法定刑的升格,有可能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超出社会公众的认知范围,有违常理常识常情。同时,在妇女间发生纠纷时,双方常有抓头发、扯衣裤的行为,都可能将衣裤拉扯掉。本案中,被告人冉某某出于婚姻关系受到被害人冲击而产生的愤恨,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拉扯,继而将被害人的衣裤脱掉,目的是为了贬低他人的人格,破坏他人的名誉。

三是审查是否具有公然性。*辱侮**罪具有公然性,即是有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辱侮**,公然性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需要考虑场所、人数、平台等因素;而强制*辱侮**罪的入罪并无公然性的要求,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进行强制*辱侮**行为,是法定刑的加重情节。

本案中,被告人冉某某因被害人唐某某插足被告人家庭而产生报复泄愤的动机,从而在冲突中扯掉被害人的衣裤,予以当众羞辱,主观目的是想让被害人当众出丑,使其名誉受损,并无寻求性刺激的动机;客观上所侵犯的客体为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被告人所侵犯对象是特定的,是插足其家庭的唐某某,并非是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随机选择的犯罪对象。被告人的动机、主观目的以及所侵犯的客体、对象都有别于满足变态的性欲、以寻求精神刺激为目的的强制*辱侮**罪,其行为符合*辱侮**罪的构成要件,将其认定为*辱侮**罪,符合刑法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第二,法院发现公诉的案件实系告诉才处理案件时,应当如何处理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辱侮**罪属于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如此规定的主要原因是:*辱侮**行为大都发生在家庭成员、邻居、同事等之间,一般情况下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数可以调处解决,而且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悉其受辱的事实,一般不宜违背被害人意志提起诉讼。本案中,冉某某在公众场所*辱侮**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辱侮**罪,虽然被害人与冉某某的丈夫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公序良俗,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但冉某某*辱侮**他人的行为引发了网络及社会广泛传播,严重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可以按公诉案件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规定,应按照审理认定的*辱侮**罪作出有罪判决。

如果从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其*辱侮**行为已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且从现有证据亦无法反映被害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情形,应分法院审查期间、提起公诉后法院宣判前两阶段进行分析,并予以相应处理。

法院在七日审查期内发现公诉的案件实系告诉才处理案件,应当退回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发现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检察机关,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法院在审查时,发现案件系自诉案件,应当退回检察机关处理,但如果超过了七日审查期限,法院是不能直接退回检察机关。根据现有的法律,法院不能像民事诉讼那样,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在宣判前,法院发现公诉的案件实系告诉才处理案件,可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检察机关不予撤回起诉的,法院可裁定终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后、判决宣告前发现起诉不当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法院审查后可以依法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故公诉机关可以要求撤回起诉,撤回起诉只是中止正在进行的审判程序,并非终止诉讼,被害人还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提起自诉,不影响被害人行使自诉权。如果检察机关不撤回起诉,法院该如何处理,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与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不一致,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变罪名进行判决。对于检察院将自诉案件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后又不愿将案件退回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定罪并作出有罪判决。因此,他们认为可以改变人民检察院提出公诉的罪名,以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裁判。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辱侮**罪一般属于告诉才处理(自诉)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若从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那么只能属于绝对的自诉,且从现有证据亦无法反映被害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情形,检察院作为公诉案件进行指控,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因此,在检察机关不撤回起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终止审理,而且终止审理后,并不影响被害人在追诉期内行使自诉权。该观点符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在实务中应予以采纳。

案件来源: 《冉某某*辱侮**案——纠纷争执过程中临时起意以报复目的扯掉女性衣裤的行为认定》

该案入选最高法院近日公布的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作者为酉阳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王翔、张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