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财政局日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廉政风险防控的通知》(沪财采〔2021〕2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及政府采购活动相关参与人员的监督约束,有效防范政府采购领域廉政风险,切实保障本市政府采购健康规范运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上海市财政局作出了详细规定。
《通知》对加强政府采购廉政风险防控提出了三项总体要求,分别是深刻认识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有效提高针对性。
在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廉政风险警示教育方面 ,《通知》规定,医药定期组织警示教育专题培训。市、区两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应积极采用专题培训等方式,开展普法教育,剖析典型案例,重点强化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廉政风险警示教育,并加强培训考核评估,切实提升培训实效。市财政局将另行通知有关2021年度专题培训事宜,届时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规定按时参加。
二要 积极推动警示教育常态化开展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将廉政风险警示教育与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实行统筹管理、常态化开展。对担任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岗位的人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廉政风险警示教育作为任前培训内容,并要求其签署廉洁自律责任书。
《通知》强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暨印发〈政府采购业务内控风险指引纲要〉的通知》(沪财采〔2018〕28号)等制度规定,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要求,建立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严防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廉政风险。采购人应当做好政府采购业务内部归口管理,明确职责权限,合理设置岗位,建立轮岗制度,完善决策机制,着重规范相关人员与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工作往来。预算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管理,明确与所属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等方面的职责范围和权限,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所属单位的采购执行管理和廉政风险防控。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做好流程控制,加强对委托代理、编制采购文件、执行采购程序、组织项目评审等环节和内容的管理,着重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约束,严格规范与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的工作往来。
此外,财政部门要 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作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规定,2022年起,财政部门每年将选取一定数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开展内控制度专项监督检查;如发现内控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的,财政部门将依法采取发出风险预警、责令限期改正、约谈有关负责人、通报、警告等监管措施。
《通知》要求从严格按规定实施电子采购、严格依法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着力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评审活动等四方面严格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通知》规定,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以及《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等规定,积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作出处理处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关人员违*政府反**采购法律法规,依法应予处分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财政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健全完善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机制,形成监管工作合力。
上海市财政局与市公安局已建立“行·刑衔接”工作机制,重点针对政府采购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对于涉嫌违反廉政规定、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案件线索,财政部门将按规定程序及时启动案件协查、线索移送机制,协同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