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原油倒欠银行钱 (炒石油亏一千多万)

炒原油被骗怎么追回钱,炒原油股票倒欠银行3700万事件

核心提示

魏先生经人介绍在汇潮公司指定的网站上*载下**了中胜原油订购市场软件终端并在汇潮公司的账户打入36万准备做石油期货交易,后发现中胜石油公司并没有期货交易的资质,为了安全起见,魏先生起诉中胜石油公司及代理商汇潮公司,要求两公司退还36万元。

炒原油被骗怎么追回钱,炒原油股票倒欠银行3700万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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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没有资质的“期货平台”怎能收费交易?

魏先生经人介绍,在汇潮公司指定的网站上,*载下**了中胜原油订购市场软件终端,并在汇潮公司的账户打入36万元准备做原油期货交易,目前这36万元还存在汇潮公司的账户中。

可事后,魏先生经过法律学习后得知,开展原油买卖的交易方式是需要国家行政许可的,经过网上查看,两被告公司都没有获得相关的原油销售的行政许可。所以魏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魏先生36万元。

庭审:第三方支付公司自认无过错

但汇潮公司却提出,自己并不是魏先生的合同相对方,也不是中胜公司的代理商。汇潮公司是一个第三方支付公司,提供类似银行的结算服务。第三方支付公司与客户签订协议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第三方支付管理方法规定,第三方支付公司是不能挪用客户费用的,是根据客户的指令以T+0的方式将费用结算给客户。魏先生的钱,汇潮公司已经根据中胜公司的指令结算给了中胜公司。

法庭上,中胜公司未作答辩。

判决:36万元该由违法交易方退还

普陀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涉及魏先生在中胜公司网站上买卖原油行为的性质、效力认定,汇潮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

中胜公司的网站上明确规定了原油交易品种、计价单位、数量单位、交易成本、交易时间、结算时间、交易方式等,说明魏先生与其的交易符合标准合约的特征,且标准合约由中胜公司制定。根据中胜原油手机软件的功能显示,中胜公司不需要向魏先生交付原油实物,而是通过魏先生买入或卖出的方式免除其交付实物的义务,这符合期货的交易模式。再次、中胜公司同时与众多客户进行原油交易,其既是买方也是卖方,由其统一结算给各客户,符合期货交易的结算制度。最后、根据中胜公司网站的显示,与其买卖原油需要交纳保证金,且达到一定条件时可能被强制平仓,这符合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制度。所以法院认为,魏先生在中胜公司网站上通过中胜原油手机软件买卖原油的行为,其性质实质上是一种期货交易。但中胜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没有可以从事原油期货交易的许可,中胜公司也并非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不具备经营原油期货交易的资质。所以法院认为,魏先生与中胜公司的原油期货交易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汇潮公司收取魏先生钱款和向案外人账户支付钱款的行为均是根据中胜公司的指令,是履行两被告公司之间的协议约定的义务,并无过错。在本案中,汇潮公司作为第三方支付结算平台,并非合同的相对方。既没有加入合同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其为客户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而且汇潮公司具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业务许可证》。

最后,普陀法院判决魏先生与中胜公司的原油期货交易行为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魏先生。魏先生要求汇潮公司共同返还36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上海普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