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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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
解释及举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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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原则 |
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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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公平原则 |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税收公平原则源于法律上的平等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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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效率原则 |
税收效率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 前者要求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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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课税原则 |
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
(二)税法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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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原则 |
解释及举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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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优位原则 |
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例题·单选题】以下不符合税法优位原则的说法是( )。 A.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B.我国税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效力具有同等效力 C.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 D.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答案】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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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
即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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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
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即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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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比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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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
即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实体从旧举例】2008年5月税务机关对某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某企业在2007年4月至2008年4月没有代扣个人所得税。依据税法规定,2007年4月至2008年2月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额是每人每月1600元,2008年3月1日后工资薪金扣除额调整为每人每月2000元。按照实体法从旧原则,在追缴少扣税款时,对2007年4月至2008年2月按照每人每月1600元扣除生计费,对2008年3月1日以后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扣除生计费。因此,实体法从旧原则实际体现的是:新法只从新规定开始的时段实施,不溯及以往,以往还按照旧的规定执行 【程序从新举例】2001年5月起实施的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全部账户都要向税务机关报告。按照程序法从新原则,不论是2001年5月以后设立的新企业还是以前设立的老企业继续经营的,不论是企业2001年5月以后开设的银行账号还是以前开设沿用下来的,现存的经营用的银行账号都要向税务机关报告。这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即程序法在一定情况下具备溯及力,新法实施前后的同种情况都要按照新的规定执行,体现了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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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
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
二、税收法律关系(熟悉,能力等级1)
税收法律关系包括三方面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解释】这一部分考点明显,考生要注意掌握下表的内容和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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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
权利主体 |
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 |
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权利义务不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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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属地兼属人的原则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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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客体 |
即征税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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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内容 |
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是税收法律关系中 最实质的东西 ,也是税法的灵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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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
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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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对权利享有者的保护就是对义务承担者的制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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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鼓励节能减排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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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方式 |
优惠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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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 |
再生水、污水处理劳务、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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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征即退 |
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及垃圾发酵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等自产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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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征即退50% |
以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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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征即退不同比例 |
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秫秸杆、蔗渣等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机关实行即征即退办法,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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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征后退 |
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 |
(6)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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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状况 |
融资租赁货物最终所有权 |
缴纳税种 |
所属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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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商务部)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
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 |
营业税 |
金融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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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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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
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 |
租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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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
增值税 |
销售货物 |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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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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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划分标准 |
年销售额的大小 |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上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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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水平 |
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生产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会计账簿,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可以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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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划分标准 |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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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认定权限 |
(1)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2)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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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的程序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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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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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谁申请 |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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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1)新办非商贸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同时申请认定。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非商贸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在次年1月底前申请 |
二、其他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规定(能力等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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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征收率 |
适用情况 |
注意辨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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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
减按2%征收率征收 |
计税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适用于: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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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适用 |
4%征收率减半征收 |
计税公式: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适用情况: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纳税人销售旧货 |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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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征收率计税 |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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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择按照6%征收率计税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
(1)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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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多选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有(BCD )。(2009年)
A.用购买的石料生产的石灰
B.用动物毒素制成的生物制品
C.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D.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站生产的电力
【归纳】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相同行为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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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自用过旧固定资产 |
处理自用过旧物 |
经营旧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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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 |
①小轿车以及转型前购入的设备: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4%)×4%/2 ②转型后购入设备: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税率一般为17%,低税率范围的农机等为13% |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税率一般为17%,低税率范围的为13% |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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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 |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
【重要疑点归纳】需要作含税与不含税换算的情况归纳:
(1)商业企业零售价;
(2)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有这种情况);
(3)价税合并收取的金额;
(4)价外费用一般为含税收入;
(5)含包装物押金一般为含税收入;
(6)建筑安装合同上的货物金额(主要涉及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合同)。
【知识点归纳】关于运输费抵扣进项税问题的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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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业务 |
能否抵扣进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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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购买原材料(非免税)支付的运输费 |
可计算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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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产品(非免税)支付的运输费 |
可计算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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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购买生产经营设备的运输费 |
可计算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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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代垫运费 |
符合不计入销售额条件的代垫运费 |
不计销项税,不得计算抵扣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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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 |
计算销项税,可计算抵扣进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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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考生对比货物来源区分两类情况:一类是属于视同销售计销项税,可相应抵扣其符合规定的进项税。另一类是属于不可抵扣进项税,但不计算销项税。这两类情况是考试必考的内容,考生要注意掌握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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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来源 |
货物去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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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 |
投资、分红、赠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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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 |
不计销项也不计进项 |
视同销售计销项(可抵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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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或委托加工 |
视同销售计销项(可抵进项) |
视同销售计销项(可抵进项) |
【例题·多选题】下列行为中,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是( AB )。
A.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基建工程 B.将外购的货物发给职工作福利
C.将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外单位 D.将外购的货物作为实物投资
【例题·单选题】下列支付的运费中不允许计算扣除进项税额的是( C )。
A.轿车厂销售自产轿车支付的运输费用
B.纺织厂外购动力支付的运输费用费用
C.机械厂外购的管理部门使用的小轿车的运输
D.食品厂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的运输费用
(三)不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的两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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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的两类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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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购入时不予抵扣:直接计入购货的成本 |
第二类,已抵扣后改变用途、发生损失、出口不得免抵退税额: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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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企业购入一批材料用于在建工程,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则该企业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该批货物采购成本为117000元。 |
【案例】某企业将数月前外购的一批生产用材料改变用途,用于职工福利,账面成本10000元,则需要做进项税转出:10000×17%=1700(元)。 【案例】某企业将一批以往购入的材料毁损,账面成本12465元(含运费465元),其不能抵扣的进项税为:(12465-465)×17%+465÷(1-7%)×7%=2040+35=2075(元)。 由于运输费465是按7%扣除率计算过进项税后的余额,所以要还原成计算进项税的基数来计算进项税转出 |
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销售额 r 税率
正数 负数 准予抵扣 不准予抵扣
含税销售额÷
(1+税率)
应纳税额 留抵税额 当期不可抵扣 进项税转出
凭票抵扣税额 计算抵扣税额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购进农产品
②海关专用缴款书 ②运输费用
2010年1月1日以后的进项税抵扣时限规定(新增内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 开具 之日起 180日内 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 次月 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日后 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1、有免税进口料件的 :
①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内销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离岸价格×外汇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退税率)】—上期期末留抵税额
②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①、②比较,谁小退谁。应退税额=数额较小的 当期免抵退税额=①、②的差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出口企业原材料全部从国内够进:①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内销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离岸价格×外汇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退税率)
②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①、②比较,谁小退谁。应退税额=数额较小的 当期免抵退税额=①、②的差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②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1.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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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方面 |
增值税 |
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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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有形动产)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1)生产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零售应税消费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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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环节 |
多环节征收,同一货物在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多环节征收 |
纳税环节相对单一:在零售环节交税的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在生产、批发、进口环节不交消费税。其他在进口环节、生产(出厂环节;特殊为移送环节)交消费税的消费品在之后批发、零售环节不再交纳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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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
计税依据具有单一性,只有从价定率计税 |
计税依据具有多样性,包括从价定率计税、从量定额计税、复合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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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价格的关系 |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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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收入的归属 |
进口环节海关征收的增值税的全部属于中央;其他环节税务机关征收的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地方共享 |
消费税属于中央税 |
消费税与增值税纳税环节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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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
增值税 |
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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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应税消费品 |
缴纳 |
缴纳(金、银、钻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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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应税消费品出厂销售 |
缴纳 |
缴纳(金、银、钻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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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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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非应税货物 |
无 |
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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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分红、赠送、职工福利、个人消费、基建工程 |
缴纳 |
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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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应税消费品 |
缴纳 |
缴纳(2009年5月起限于卷烟) |
【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法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CD )。
A.凡是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都属于征收增值税的货物的范畴
B.凡是征收增值税的货物都征收消费税
C.应税消费品征收增值税的,其税基含有消费税
D.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的,其税基不含有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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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基本形式 |
适用应税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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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定额税率 |
啤酒;黄酒;成品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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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复合计税 |
白酒;生产、进口、委托加工卷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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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比例税率 |
批发卷烟;除啤酒、黄酒、成品油、卷烟、白酒以外的其他各项应税消费品 |
【归纳】有两种情况消费税税率从高:一是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二是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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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方式 |
包装物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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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并入销售额计税 |
①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②对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啤酒黄酒押金无论是否被逾期,均不征消费税,逾期征增值税,不逾期不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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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并入销售额计税 |
对收取押金(酒类(黄酒、啤酒除外)以外)的包装物,未到期押金不计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2个月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
【例题·单选题】某高尔夫球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一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2009年8月该厂将生产的一批成本价70万元的高尔夫球具移送门市部,门市部将其中80%零售,取得含税销售额77.22万元。高尔夫球具的消费税税率为10%,成本利润率10%,该项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额为( C )。
A.5.13万元 B.6万元 C.6.60万元 D.7.72万元
3.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额计算消费税。对于缴纳的增值税则按平均价格计算增值税。
【例题·计算题】某化妆品厂A牌化妆品平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20000元/箱;最高销售价格22000元/箱,当月将1箱A牌化妆品用于换取一批生产材料,则:
该业务应纳消费税=22000×30%=6600元
该业务增值税销项税=20000×17%=3400元
(1)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而增值税没有最高销售价格的规定,只有平均销售价格的规定。
(2)酒类产品消费税有最低计税价格,增值税没有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
白酒生产企业(价格A) 白酒销售企业(价格B)
如果A<70%B,则A为不正常价格,需要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如果A≥70%B,则AB差价小,A为正常价格,不需要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计算公式概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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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及计税形式 |
适用项目 |
计税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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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税率(从量计征) |
啤酒、黄酒、成品油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交货数量、进口数量)×单位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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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并用(复合计税) |
卷烟、白酒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交货数量、进口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同类消费品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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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税率(从价计征) |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项目 |
应纳税额=销售额(同类消费品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
一、 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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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
行为 |
纳税环节 |
计税依据 |
生产领用抵扣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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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出厂销售 |
出厂销售环节 |
从价定率:销售额 |
在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按生产领用量抵扣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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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量定额:销售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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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计税:销售额、销售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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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自用 |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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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在建工程;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
从价定率:同类消费品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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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量定额:移送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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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计税:同类产品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移送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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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增值税 |
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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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如:自产酒精连续加工化妆品 |
不计 |
不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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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如:自产酒精连续生产跌打正骨水 |
不计 |
计收入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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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管理部门、在建不动产等 |
计收入征税 |
计收入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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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产应税消费品以物易物、用于投资入股、抵偿债务 |
按同类平均价计收入征税 |
按同类最高价计收入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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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组价 |
增值税组价 |
成本利润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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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计税 |
(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
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或: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
消费税的成本利润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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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量计税 |
不组价 |
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
规定的成本利润率,规定出台前沿用旧的规定(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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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计税 |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
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
消费税的成本利润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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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消费税货物 |
不计税 |
成本×(1+成本利润率) |
规定的成本利润率,规定出台前沿用旧的规定(10%) |
【例题·多选题】以下关于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正确的是( BD )。
A.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上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B.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C.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的最低计税价格均由税务总局负责核定
D.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白酒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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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政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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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状况 |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 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 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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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程序 |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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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主体 |
税务总局 |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 1000万元以上 的各种白酒,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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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 |
除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符合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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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标准 |
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 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 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 60%至70%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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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 运用 |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白酒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照销售单位的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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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重新核定 |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 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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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归纳】委托加工的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关系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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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受托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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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关系的条件 |
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
收加工费和代垫辅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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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及提货时涉及税种 |
①购材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②支付加工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③视同自产消费品应缴消费税 |
①买辅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②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料费涉及增值税销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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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纳税环节 |
提货时受托方代收代缴(受托方为个人、个体的除外) |
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消费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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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代缴后消费税的相关处理 |
①直接出售的不再纳消费税 ②连续加工后销售的在出厂环节缴纳消费税 |
及时解缴税款,否则按征管法规定惩处 |
例题·单选题】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4月接受某烟厂委托加工烟丝,甲企业自行提供烟叶的成本为35000元,代垫辅助材料2000元,发生加工支出4000元;甲企业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40元。下列正确的是( D )。(成本利润率5%)
A.甲企业应纳增值税360元,应代收代缴消费税18450元
B.甲企业应纳增值税1020元,应代收代缴消费税17571.43元
C.甲企业应纳增值税680元,应纳消费税18450元
D.甲企业应纳增值税10115元,应纳消费税18450元
【解析】本题目为受托方提供原材料,不符合委托加工的条件,应按销售自产货物处理。
组成计税价格=(35000+2000+4000)×(1+5%)÷(1-30%)=615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61500×17%=10455(元);
本期应纳增值税=10455-340=10115(元);
本期应纳消费税=61500×30%=18450(元)。
2009年5月1日之后卷烟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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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 |
公式的使用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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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判断适用的比例税率 |
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36%) 上述公式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6% |
计算结果大于等于70元人民币,在随后计算应纳税额从价征税部分适用56%的比例税率;计算结果如果小于70元人民币,在随后计算应纳税额从价征税部分适用36%的比例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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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组成计税价格 |
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
这里分母中的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用第一步判断出来的结果,可能是36%,也可能是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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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计算应纳消费税额 |
应纳税额=进口卷烟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定额税率(每标准箱150元) |
每条200支,每箱250条,50000支 定额税:每支0.003元,每箱150元,每标准条0.6元。 |
【归纳】完税价格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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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税价格的构成因素 |
不计入完税价格的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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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构成:货价+至运抵口岸的运费+保险费 综合考虑可能调整的项目: l 买方负担、支付的中介佣金、经纪费 l 买方负担的包装、容器的费用 l 买方付出的其他经济利益 l 与进口货物有关的且构成进口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 |
l 向自己采购代理人支付的购货佣金和劳务费用 l 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安装、运输费用 l 进口关税和进口海关代征的国内税 l 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l 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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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
不征或暂不征收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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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天然原油) |
不包括人造石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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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
煤矿生产的天然气和煤层瓦斯暂不征资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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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原煤) |
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资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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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
一般在税目税率表上列举了名称 |
对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级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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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金属矿原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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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矿原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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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盐(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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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盐(卤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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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是需要同时计算资源税和增值税的矿产品,在计算2009年之后的增值税时,则大多使用17%的基本税率,但是天然气使用13%的低税率。
(2)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或自用数量;增值税计税依据是销售额(含价外费用但不含增值税销项税)。(3)在计算所得税税前扣除时,由于资源税是价内税,计入主营业务税金与附加账户,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在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税金的范围之内。
第七章:土地增值税转让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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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情况 |
转让房地产情况 |
可扣除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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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 |
转让新建房 |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①纳税人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款贷**证明的: 最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不包括加息、罚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②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款贷**证明的 最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①营业税;②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加计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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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
转让新建房 |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①营业税;②印花税;③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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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企业 |
转让存量房 |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①营业税;②印花税;③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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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企业 |
单纯转让未经开发的土地 |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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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情况(应征) |
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情况(不征) |
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免征或暂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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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房行**屋开发建造然后出售的 (3)存量房地产买卖 (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6)投出方或接受方属于房地产开发的房地产投资 (7)投资联营后将投入的房地产再转让的 (8)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
(1)房地产继承(无收入) (2)房地产有条件的赠与(无收入) (3)房地产出租(权属未变) (4)房地产抵押期内(权属未变) (5)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权属未变) (6)房地产重新评估增值(无权属转移) |
(1)个人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 (2)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 (3)与房地产商无关的投资联营,将房地产转让到投资企业 (4)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 (5)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6)个人转让居住满五年以上的房地产 (7)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符合条件) |
考生还要关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可扣除税金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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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状况 |
可扣除税金 |
详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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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 |
(1)营业税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
(1)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时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为转让收入全额,营业税税率为5% (2)由于印花税(0.5‰)包含在管理费用中,故不能在此单独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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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
(1)营业税 (2)印花税 (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
(1)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时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为转让收入全额,营业税税率为5% 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房地产时,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为转让收入减除购置后受让原价后的余额;营业税税率为5% (2)印花税税率为0.5‰(产权转移书据) |
【难点归纳1】从不同转让标的看扣除项目的差异。
新建房地产转让时可扣除: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房地产开发成本;3.房地产开发费用;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存量房地产转让时可扣除: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6.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归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相关规定,所得税前利息支付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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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费用化扣除的利息 |
1.向金融机构借入的生产经营*款贷**利息 2.向非经融机构借入的不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款贷**利率的经营型借款利息 3.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利息 4.逾期偿还经营*款贷**,银行加收的罚息 5.支付给关联企业的不超过债资比且不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款贷**利率的正常经营借款利息 6.支付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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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资本化扣除的利息(非当期扣除,而随资产价值转移扣除) |
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建造发生借款的利息支出(交付使用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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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扣除的利息 |
1.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 2.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3.注册资金未投足时充当资本金使用的借款利息(教材未收录) 4.支付税负持平或较低关联方的超过债资比的关联利息 5.特别纳税调整加收的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