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窜货可以起诉吗 (窜货经销商追责怎么办)

来源:江苏法治报

□成上

【案情】

商贸公司与姜某合作购销某品牌奶粉,双方就供销达成口头协议。姜某向商贸公司承诺保证安全且都是封闭渠道销售涉案奶粉,不影响商贸公司的市场,如果有罚款,会以个人名义想办法帮助弥补。后因姜某向江西市场出售涉案奶粉导致商贸公司被某品牌奶粉生产厂家要求按照市场价90余万元回购。现因窜货奶粉的回购与二次销售之间产生了差额48余万元,故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姜某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赔偿上述窜货损失并承担公证费、运费等。

【评析】

所谓窜货,又叫冲货或倒货,或是越区销售,指经销网络中的各级代理商、分公司等受利益驱动,使所经销的产品跨区域销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商贸公司要求姜某赔偿窜货损失有无依据。

笔者认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商贸公司与姜某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且双方在买卖关系中的具体权利义务除陈述外也无明确的证据证明,故商贸公司主张姜某依约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据理不足,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就窜货行为本身而言,其虽对市场的危害极其巨大,但中国现行法律尚未专门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故本案中姜某的行为并不违法。同时,姜某通过合法方式从商贸公司购买了涉案奶粉,其作为物权所有人有权再次销售,这一销售行为也不构成对商贸公司的侵权。因此,窜货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确定首先需要参照双方合同的约定。

其次,商贸公司系某品牌奶粉在淮安的经销商,其与某品牌奶粉生产厂家的奶粉配送合同中明确约定禁止窜货销售,而商贸公司在与姜某洽谈买卖时明知姜某有可能对外省销售,却未提及禁止窜货,以及奶粉窜货被查后如造成损失在两方之间的分担问题,即双方并未建立渠道成员间禁止窜货的合同体系。

再次,就涉案合同而言,无论是要约还是承诺均需明确具体。本案中,姜某虽在前期表示过“保证安全”,后期又表示“以个人名义想办法帮助弥补”等,但均无法确定为具体的合同义务,故商贸公司以此主张姜某承诺补偿,需承担法律责任缺乏依据。

最后,商贸公司主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姜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需以约定为据,在没有明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应随意依据法律原则苛以民事责任。当然,姜某为了低价购得奶粉口头随意保证,在商贸公司产生损失后又避而不谈具体补偿,有违商业道德,但不足以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综上,商贸公司主张姜某赔偿窜货损失,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难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