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执行那些事#“借贷”那些事儿
关于借贷的问题,网上讨论无非分成两个阵营(出钱人和借钱人)。今天就来谈谈借贷的本质。
说到“借贷”问题,其本质上有区别——“借”和“贷”。
关于借,现代释义中的基本字义有四种(大家可以百度查阅)。
但是,四种解释有一个共同点——都没有说要在借的基础上额外加收利益,这就是纯粹的“借”,顾名思义,就是借出去什么财物就要归还什么财物。
但凡是借,都是基于亲情,友情等情感在里面所发生的,其本质上是帮助为主。这时候做为借的一方,就要做到物归原主,这一点毋庸置疑。
现在社会中,基于“借”的结果,闹到法院的少之又少。因为上面说了,有情感才会发生“借”,最后的和平协商解决也是基于情感为桥梁。最终出借人和借用人都不会影响生活。
下面咱们再来说说“贷”。有人贷钱(借入),就会有人放钱(出钱)。
但是“贷”本义是施予和给予。这里面的“施予”和“给予”又引申指借出,又有借入之义,由借入又引申为*款贷**。
“贷”字最早见于先秦著作。当时是没有偿还和不要利息的,没有任何利益掺杂在里面,就是纯粹的施予和给予——救济。
后来民间私有制的兴起,私人间的财物就变成了借贷,由救济变成了临时的接济,接济式的“贷予”过后是要偿还,甚至是加倍偿还。这样一来,“贷”的意义就变成了“假借”,是以利益在前,施予在后,变成了一门生意。《祥见左传》
自古至今,生意就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生意就是经营,经营就是为了取得盈利。想盈利就得投资,投资就意味着有风险,有风险就要有承担能力,这是良性循环。
但是现在的信息时代和法制时代,最终会向放款人一方倾斜。但同时也违背了《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要想根治,就要区别对待。执法部门如果有担当就要维护人人平等的原则,查证清楚负债人的本质,钱是挥霍了?还是用到不正当的地方了?这些问题都要有解决,最后以(到访负债人查证解决为主),不是一味地执行财产和限制基本生活,这时候需要的是理性,而不是为了工作而工作。但是有钱不还就要付出应有的惩罚。
我国的民事法律是以解决问题为主,不是让结果出现两个对立面而制造新的矛盾,这与当下社会经济发展现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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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内容:解读“老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