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少年性侵女性被判死刑 (最高法宣判三起性侵幼女案死刑)

儿童性侵犯罪判死刑,17岁少年性侵女性被判死刑

近年来,性侵儿童犯罪一直是关注焦点。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件强奸、猥亵儿童的典型案例。

奸淫*女幼**等性侵儿童犯罪仍多发

根据发布数据显示,以猥亵儿童犯罪为例,2017年至今年6月,全国法院共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8332件。其中,2017年审结2962件,2018年审结3567件,2019年1-6月审结1803件。性侵害儿童犯罪隐蔽性强,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不排除还有一定比例的案件尚未进入司法程序。

“性侵害儿童犯罪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对此类犯罪历来坚持零容忍的立场,对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绝不姑息。”在本次发布的案例中,强奸*女幼**致人死亡的罪犯韦明辉已于近期被执行死刑,三名猥亵儿童的被告人也被从重判处刑罚。

据统计,2018年监测媒体报道案例共317起,涉及受害儿童超750人。性侵儿童案件中,熟人作案210起,占比为66.25%。

750名受害儿童中,受害者年龄最小的为3岁;14岁以下的儿童占比为80%,14至18岁的比例为10.40%,有9.60%的受害人未提详细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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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性侵儿童案件低龄化现象突出

随着互联*特网**别是移动通讯设备的普及,通过网络性侵害儿童的现象越来越多,危害越来越大。据部分地区统计,近年来性侵害儿童的案件中,有近三成是被告人利用网络聊天工具结识儿童后实施。

对此类新情况,应如何更好防范性侵儿童犯罪发生?

据介绍,相对于传统上多数发生在熟人之间的性侵犯罪,网络性侵害儿童的隐蔽性更强,更难发现和追踪,而且从已发案件来看,受到网络性侵害儿童的低龄化现象突出,使得许多儿童暴露在网络侵害的危险之中。

为防范和减少网络性侵害发生,需要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学校和家长携手合作,通过加强管理、行业自律,改进技术,设置儿童对特定网络的禁止链接和不法信息识别、屏蔽,强化儿童使用网络的安全教育等多种途径,共同为儿童成长营造安全、健康、绿色的网络环境。

羞于谈性教育

为什么家长羞于谈、不敢谈性教育呢?源于四大误区。

误区1:“性”肮脏,上不了台面。

认为性是肮脏的,只能暗地里做,不能拿到台面上说。某法学博士曾讲过一件事:“远房姑妈领着闺女来到我家,见到我,就指着她闺女大骂:这个该死的玩意在外面被别人搞了。还非说是自己自愿的,不能报警。你一定要帮你妹讨回公道。”她问了一下表妹,发现她确是自愿的。就说了一句:“以后做这些事要记得戴套,怀孕做人流对身体伤害很大。”姑妈一听,拉起闺女就走,出门时,冲着她大骂:“不要脸。”你看,正正经经谈性却成了“肮脏”。

误区2:性教育越早,发生*行为性**越早。

“孩子小,还是不谈性为好。书上这样露骨的描述,会不会引起小孩的好奇心,从而催发孩子性早熟。性教育结果变成了性教唆。”

误区3:用不着教,可以无师自通。

“性知识哪里用得着教啊,孩子长大了自然就会懂。”

误区4:性教育就是*行为性**教育。

“我担心孩子过早知道什么是*行为性**。”很多家长以为性教育就是*行为性**教育,其实,性教育包括性生理教育、性心理教育、性道德教育、性法制教育、性卫生教育、性安全教育、性审美教育。

只有全面了解了这些性知识,才能建立正确的性认知和性审美。

最需要接受性教育的是中国父母

首先,父母是性教育的第一责任人。“父母是子女最亲近最信任的人,父母教起来最方便,孩子也最容易接受。”

其次,父母是性教育的第一监护人。“只有父母鼓励和支持性教育,社会性教育和学校性教育才能推广普及。”

性教育的本质,是一种爱的教育

性教育,并不是什么洪水猛兽,性教育的本质,是一种爱的教育。你若真的疼爱你的儿子和女儿,请不要欲说还羞。

这些知识你应该知道,并教会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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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孩子遭到性侵犯,怎么引导?

现在的家长,已经逐渐意识到儿童性教育的重要性,但我们千万别以为伤害离孩子很远!在性骚扰、性侵犯问题上,我们该如何教育和引导孩子,呵护他们的身心安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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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件强奸、猥亵儿童的典型案例

韦明辉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韦明辉酒后在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某县自家新房门外遇到同村的A某(被害人,女,殁年5岁)在玩耍,遂以取鞭炮为由将A某某骗至自家老房门口,双手掐A某颈部致其昏迷后抱到自家责任田内的红薯洞旁,又去老房拿来柴刀、锄头,先对A某实施奸淫,后将其放入红薯洞内,用柴刀切割A某的喉咙并用锄头挖泥土将A某掩埋。经法医鉴定,A某系被他人掐、扼颈部导致窒息死亡,被性侵时为活体,被切割颈部前已死亡。

(二)裁判结果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韦明辉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提起公诉。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明辉无视国家法律,酒后掐扼被害人颈部,对被害人实施奸淫,并致被害人死亡。韦明辉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予以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韦明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韦明辉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被告人韦明辉死刑。韦明辉已于近期被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对奸淫*女幼**犯罪历来坚持零容忍的立场,对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本案中,被告人韦明辉强奸5岁*女幼**并致其死亡,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并对韦明辉执行死刑,彰显了司法机关从严打击性侵害儿童犯罪、最大限度保护儿童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决心和态度。

张宝战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宝战系天津市某区小学数学教师。自2017年至2018年10月间,张宝战多次在学校教室对被害人B某等8名女学生(时年10至11岁)采取搂抱、亲吻、抚摸嘴部、胸部、臀部及阴部等方式进行猥亵。

(二)裁判结果

天津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宝战犯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宝战身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教师,多次在校园内猥亵多名女童,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张宝战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校园猥亵儿童的典型案件。被告人张宝战身为人民教师,竟背弃教师职责,长期在学校教室对多名年幼学生进行猥亵,不仅触犯了国法,更是严重违背伦理道德底线,严重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犯罪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故人民法院对其依法从重处罚。但是,被告人在长达一年多时间内在学校教室猥亵多名女学生,却未被及时发现、举报,背后的原因值得深思。由此警示,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教职工职业道德和操守的监管,也提醒学校及家长应当重视对儿童的性安全防范教育,减少和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

蒋成飞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间,被告人蒋成飞虚构身份,谎称代表影视公司招聘童星,在QQ聊天软件上结识31名女童(年龄在10-13岁之间),以检查身材比例和发育状况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在线拍摄和发送裸照;并谎称需要面试,诱骗被害人通过QQ视频聊天裸体做出淫秽动作;对部分女童还以公开裸照相威胁,逼迫对方与其继续裸聊。蒋成飞还将被害人的裸聊视频刻录留存。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蒋成飞犯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成飞为满足淫欲,虚构身份,采取哄骗、引诱等手段,借助网络通信手段,诱使众多女童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做出淫秽动作,严重侵害了儿童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属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蒋成飞有期徒刑十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蒋成飞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构成猥亵儿童罪,既包括行为人主动对儿童实施猥亵,也包括迫使或诱骗儿童做出淫秽动作;既包括在同一物理空间内直接接触被害人身体进行猥亵,也包括通过网络在虚拟空间内对被害人实施猥亵。网络性侵害儿童犯罪是近几年出现的新型犯罪,与传统猥亵行为相比,犯罪分子利用信息不对称,以及被害人年幼、心智不成熟、缺少自我防范意识等条件,对儿童施以诱惑甚至威胁,更易达到犯罪目的;被害目标具有随机性,涉及人数多;犯罪分子所获取的淫秽视频、图片等一旦通过网络传播,危害后果具有扩散性,增加了儿童遭受二次伤害的风险。本案中,被告人蒋成飞利用社会上一些人崇拜明星、想一夜成名等心态,对30余名女童实施猥亵。本案的审理反映出,对于如何加强和改进网络信息管理,以及学校、家庭如何帮助儿童提高识别网络不良信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从而更好地防范网络儿童性侵害已迫在眉睫。

李堉林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被告人李堉林(32岁)通过手机同*交性**友软件结识被害人C某(男,时年13岁),后李堉林通过网络聊天得知C某系未成年人、初二学生。同月17日下午,李堉林到四川省某酒店房间登记入住,并邀约C某到该房间见面与其发生了同性*行为性**。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堉林犯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四川省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堉林为满足性欲,采用进行同性*行为性**的方式对不满十四周岁的男性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李堉林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李堉林提出上诉。四川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性侵害男童的一起典型案例。儿童处于生理发育初期,人生观、价值观尚不成熟,欠缺足够的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法律对儿童群体的身心健康应给予特殊、优先保护。本案中,被告人李堉林作为成年男性,引诱男童与其发生*行为性**,严重伤害儿童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判决其构成猥亵儿童罪,并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向社会公众传递出依法平等保护男童的明确导向,也希望学校和家庭对男童的性安全教育给予同等重视。

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愿纯真的笑脸永远绽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