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酒吧20多名男子性侵案件 (ktv性侵犯事件)

2018年1月21日,李某华在政和县参加喜宴。晚上19时许,李某华和张某某(17岁)分别前往政和县城关宾利音乐会所娱乐。在会所,两人相识并加了微信。20时44分许,两人在包厢门口碰面后,一同前往会所三楼安全门口聊天。因人多,两人来到二楼与三楼间的楼梯转角处。在此过程中,李某华与张某某发生了亲密举动,张某某有所回应,但也曾用手推李某华。之后,李某华解开张某某的裤子,脱下自己的裤子及*裤内**,以背立式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张某某在过程中有推李某华,但李某华表示会很快结束。性关系后,张某某返回882包厢,将情况告知友人黄某,后于当日21时51分报案。22时许,被告人李某华在政和县城关宾利音乐会所999包厢内被民警传唤到案。

ktv性侵案判决书,ktv性侵案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李某华提出的辩解称:与被害人发生*行为性**是双方自愿的,并且可能没有将生殖器插入被害人阴道,仅在被害人的臀部进行摩擦。李某华声称没有对被害人施加强迫,只要当时被害人表明不愿意,这起事件就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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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案发地点位于KTV二楼安全门附近,为半开放非封闭区域。当时有人从三楼楼道经过,但被害人未呼救或试图寻求他人帮助。被害人张某某当晚确实饮酒,但无证据证明其处于醉酒状态。其次,两人在二楼与三楼间的楼梯转角及二楼安全门附近逗留约50分钟。在发生性关系前,被告人李某华对张某某有搂抱、抚摸、亲吻等行为,而张某某也有相应回应。尽管她有所拒绝,但并未明确反抗。事后张某某表示,搂抱、抚摸、亲吻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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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性关系发生前,张某某裤子纽扣掉落,李某华捡起来并放回她的口袋,期间张某某并未试图离开。在李某华采用背立式将生殖器插入张某某阴道时,张某某未用言语拒绝、求饶或指责,也未呼救或采取其他反抗方式。辩护人认为,人的身体语言是内心世界的反应,结合人体情况,在背立式*交性**过程中,如无被害人配合,或被害人只要站直身体或紧闭双腿,性侵就无法完成。法院认为辩护人的观点与事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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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被害人在案发后陈述称其与被告人的性关系非自愿。公诉机关认为应以此陈述作为定案依据。法院认为,被害人陈述经查证属实后方可作为定案依据,而判断被告人行为是否违背被害人意愿应以案发时被害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为准。从案发场所、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言行以及*交性**姿势等方面来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李某华使用*力暴**、威胁或其他手段,在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此,法院采纳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最后判决被告人李某华无罪。各位看官认为法院判得有道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