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区别 (稀释每股收益认股权证)

认股权证是指公司发行的、约定持有人有权在履约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按约定价格向本公司购买新股的有价证券。

股份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持有人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股份期权持有人对于其享有的股份期权,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对于稀释性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潜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释性的判断标准是看其对持续经营每股收益的影响;也就是说,假定潜在普通股当期转换为普通股,如果会减少持续经营每股收益或增加持续经营每股亏损,表明具有稀释性,否则,具有反稀释性。例如,对于盈利企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档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具有稀释性;对于亏损企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假设行权一般不影响净亏损,但增加普通股股数,从而导致每股亏损金额减少,实际上产生了反稀释的作用,因此,这种情况下,不应当计算稀释股每股收益。

一般无需调整分子的净利润金额,只需要按照下列步骤对分母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进行调整:

1.假设这些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在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已经行权,计算按约定价格发行普通股将取得的股款金额。

2.比较行使股份期权、认股权证将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相当于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作为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净增加。也就是说,认股权证、区分期权行权时发行的普通股可以视为两部分:

1)一部分是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这部分普通股由于是按照市价发行,导致企业经济资源流入与普通股股数同比例增加,既没有稀释作用也没有反稀释作用,不影响每股收益金额;

2)另一部分是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这部分普通股由于无对价发行,企业可利用的经济资源没有增加,但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增加,因此具有稀释性,应当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其中,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的计算,理论上应当包括该普通股每次交易的价格,但实务操作中通常对每周或每月具有代表性的股票交易价格进行简单算数平均即可。股票价格比较平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代表性价格;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最高价与最低价的平均值作为代表性价格。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计算平均市场价格,已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元原计算方法不在适用。当期发行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应当自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发行日起计算。

4.将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乘以其假设发行在外的时间权数,据此调整计算稀释每股权益的分母数。

【例子】某公司2017年度归属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140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5000万股,该普通股平均每股市场价格为10元。2017年1月1日,该公司对外发行1000万股认股权证,行权日为2018年3月1日,每份认股权证可以在行权日以8元的价格认购本公司1股新发的股份。该公司201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10400÷5000=2.08(元/股)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1000-1000×8÷10=200(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10400÷(5000+200)=2(元/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