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述】
患者巩某胜于2021年7月6日08时02分入被告处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纵脯占位:性质待查;2.心脏瓣膜病,左房增大,二尖瓣返流(轻度),三尖瓣反流(轻度),肺动脉高压(轻度),心功能Ⅱ级。诊疗计划:胸外科常规护理,二级护理、完善血生化常规、凝血功能、心电图、肺功能、CT等术前检查,给予雾化行呼吸道准备,择期手术治疗。

2021年7月8日,被告经术前讨论决定手术时间暂定为2021年7月9日10:00,采用气管插管全麻的方式,由被告方肖勇副主任医师行单孔胸腔镜左侧胸腔占位切除术。2021年7月9日手术,单孔胸腔镜中转开胸后纵脯占位切除术、体外膜肺安置术。
术中分离占位根部时,见大量活动性出血,12:07血压下降,12:10心电活动停止,立即予以胸内直视下心脏按压,经心包注射肾上腺素,12:22予以胸内电除颤等抢救措施,同时予以自体血回输,通知心脏外科宋某医生、医务科隆某某副主任医师等上台体血回输,通知心脏外科宋某医生、医务科隆某某副主任医师等上台协助治疗。
钳夹出血点,吸尽胸腔残余出血,于左室后壁见一长约3cm破口,见大量血液溢出,创面心肌脆弱。立即游离股动静脉,建立ECMO通路,行ECMO辅助循环。取毛毡条2根,分别置于左室后壁破口两侧,2/Oprolene线“三明治法”连续缝合左室后壁切口。2/Oprolene线间断加圃缝合口。冲洗未见切口再渗血。
逐层缝合关闭胸腔,于腋中线约7肋间留置闭式引流管一根。术后情况:室性心率,氧饱和95十00,血压测量不出,送入1CU病房行监护。2021年7月9日13:50转入ICU病房。
转入诊断:1.心脏停搏复苏术后2.失血性休克3.左侧胸腔占位4.左室后壁裂伤5.心脏瓣膜病6.高钾血症7.代谢性酸中毒。给予输血、ECMO循环等持续性抢救治疗,2021年7月9日19:40,心率波动大呈下降趋势,至20:00下降为10次/分左右,给予持续抢救,无效,于21:27放弃抢救宣告死亡。

【原告认为】
被告方对患者巩某胜入院病情评定为Ⅱ级,被告方采用单孔胸腔镜左侧胸腔占位切除术,手术中,被告方以胸腔镜下切除较为困难为由,临时扩大创口,改为开胸后纵脯占位切除术、体外肺膜安置术,扩大创口,分离占位根部,造成左室后壁出现一长约3cm破口,导致大量活动性出血,致使死者血压下降、心脏停跳。
此种行为实为被告方术前检查不够充分,对死者胸腔占位面积、死者身体综合评估存在错误导致的。胸腔镜手术难度评级为四级,属于高级别的手术,对实施者的技能技术要求较高,但是被告方在手术中却不慎将患者巩某胜的左心室后壁划出一长约3cm口子,导致患者大出血,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对患者巩某胜的医疗行为明显具有过错,其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巩某胜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死者巩某胜现年48周岁,正值壮年,其突然死亡对原告及其家庭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认为】
原告的诉请当中的事实基本属实;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这些项目有争议,医疗过错参与度,由法院认定。
【鉴定结果】
患者巩某胜,男,48岁,x省x医院对巩某胜的诊治过错原因力大小为主要作用,考虑参与度范围为61—80%;x省x医院在手术过程中调整术式符合操作思维,尽到对家属的及时告知说明义务。
【法院认为】
经司法鉴定,被告对影像学检查图像观察欠仔细,未能为制定手术方案提供较为有效的依据,手术术野未能先易后难。被告在诊疗过程*特中**别是对待手术时应履行高度注意义务。本院根据鉴定意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过错参与度原因力比例为78%。原告损失金额共计980734.83元。

【判决结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判决,被告x省x医院赔偿764973.17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