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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湘0624刑初197号
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拓,男,2002年2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湘阴县,初中文化,务工,住湘阴县。因涉嫌犯 强奸罪,于2023年2月8日被湘阴县XXX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23日由湘阴县XXX执行,现羁押于湘阴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慧聪,湖南昌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湘阴检未刑诉(20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拓犯 强奸罪,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5月2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拓及其辩护人李慧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1月25日,被告人钟拓通过快手APP认识被害人胡某某(女,2008年4月1日出生,14岁)并约其见面。后钟拓驾车搭乘胡某某来到湘阴县××镇××附近,在车内,钟拓强行将胡某某压倒在副驾驶上抚摸其胸部,并采取威胁、恐吓方式脱掉胡某某的裤子,用阴茎摩擦胡某某的阴部,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在得知胡某某系在校学生后,钟拓自动停止了侵害行为。
2023年2月8日,被告人钟拓被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拓 违背妇女意志,采用*力暴**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拓系犯罪中止,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钟拓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钟拓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但辩称自己是主动到派出所自首的。
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提出:1、钟拓不是抓获到案,是接到派出所工作人员电话主动前往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2、当被害人阻止钟拓行为时,钟拓得知被害人系在校学生,自己主动放弃了犯罪行为,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3、钟拓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4、钟拓家庭负担重,家庭困难。恳请法院考虑以上情节,对钟拓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25日,被告人钟拓通过快手APP认识被害人胡某某(女,2008年4月1日出生,14岁)并约其见面。后钟拓驾车搭乘胡某某来到湘阴县××镇××附近,在车内,钟拓强行将胡某某压倒在副驾驶上抚摸其胸部,并采取威胁、恐吓方式脱掉胡某某的裤子,用阴茎摩擦胡某某的阴部,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在得知胡某某系在校学生后,钟拓自动停止了侵害行为。
2023年2月8日,被告人钟拓接到派出所电话通知,经他人劝说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2023年1月25日,她在手机玩“快手”,与一名称“迷人的混蛋”的男子认识,并互加微信,后该男子联系她要一起出去玩,当晚,该男子开车拉她到洋湖湖去散步,在洋沙湖旅游区水上乐园附近,该男子停车对其进行猥亵,她强烈反抗,该男子恐吓、威胁将她裤子脱下,用手和*体下**生殖器放在在阴道附近,上下摩擦,后她感觉很痛,用力推开,该男子才停止对她侵犯。
2.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2023年2月8日上午,接到钟拓的电话,告知湘阴县XXX打电话给钟拓,通知钟拓到洋沙湖派出所配合调查,钟拓害怕,他询问钟拓是不是犯了什么事,后钟拓告诉他侵犯了一个学生姑娘,他就劝钟拓,并带钟拓到江东派出所投案自首。
3、被告人钟拓的供述和辩解。供认通过快手软件认识胡某某,通过微信约胡某某出去玩,在车内对胡某某猥亵,并强行用手和阴茎摩擦她阴部,后胡某某喊痛,说自己还是读书的学生,他就停止,后送胡某某回家。
4.辨认笔录。被害人胡某某对被告人钟拓的辨认。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一组提取笔录:
(1)提取胡某某在湘阴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
(2)从湘阴县江东路与太傅路交叉路口调取被告人钟拓驾车在2023年1月25日晚经过卡内信息。
(3)调取被告人钟拓驾驶车辆信息。
7.书证。被害人胡某某的户籍信息、门诊病历、钟拓的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拓 违背妇女意志,采用*力暴**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拓自动放弃犯罪行为,系犯罪中止,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拓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拓犯 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2月8日起至2025年4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雪飞
人民陪审员 闵 卓
人民陪审员 熊建军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 助理 叶文成
书 记 员 刘雪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幼**的,以 强奸论,从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