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社乡村振兴 (乡村振兴法律问题解答)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农民合作社在乡村振兴中的影响

图片来自网络

事实上,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直都在

近几年在市场主体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出现了重大的变更。

首先,2016年版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版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均已经失效,取而代之的是2021年颁布并生效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2022年颁布生效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对比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变化可以看出, 最主要的变化是: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 【三个法律条文对比内容,详见附录一】

这一对比,也让2018年实施,但之前一直不受关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站到了前台,吸引了社会的目光。尤其是在2022年的口罩期间,因为“供销社重出江湖”的说法一度登上热搜,让农民专业合作社随带被灯光聚焦。

事实上,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直都在。 让我们看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历史数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布情况

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存续、在业”为检索要素,截至2022年12月5日,企查查上共能查询到505,933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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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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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立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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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标行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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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份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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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这些历史数据来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认为, 这个法律,为农民、农林牧渔国有企业的职工参与市场经济,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现代化建设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相信不久的将来,在以前市场经济交易中,言必称的“某某公司”“某某集团公司”“某某公司董事长”之外,还会新增“某某合作社”“某某合作社联合社”“某某合作社理事长”等逐渐被耳熟能详的称谓。

称谓,代表一种存在,一种认同,一种趋势。

我们通过对比近似法律《公司法》,来研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法律专业上,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解读:与《公司法》相似之处,优于《公司法》之处,异于其他法律之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与《公司法》相似之处

1.合作社成员与公司股东一样,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合作社可以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活动范围包括了生产、制造、流通等多个行业【见附录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

3.合作社可以与内部成员相互进行交易。

4.合作社可以对外投资。一旦可以对外投资,则意味着,合作社可以进入任何非禁止类行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部分内容,更细致于《公司法》

1.章程明确提示了要约定“成员除名、成员资格的继承”等内容。

2.规定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的2/3以上。做出表决,应该达到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或者过2/3以上方能通过。

这些规定比《公司法》更加细致。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存在与其他法律有所差异的地方

1.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60%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余下40%才按照成员的份额比例分配。此规定显示,更鼓励合作社与成员尽量多的交易。

2.国家财政可以直接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社。

3.国家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税收、电费等优惠政策。

4.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经交易但尚未结算的款项。这点和《破产法》的原则差异较大。

根据《破产法》,股东和公司之间交易形成的债权,不具有优先性。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交易所形成的债权,具有优先性。法律地位上,感觉有点等同于了职工债权。但职工债权的形成是基于劳动法律关系,而成员的债权是基于交易关系。这一点,显然超越了其他法律对于其他市场竞争主体的保护力度。

对比研究发现,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一法律,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准备多年,在口罩期三年中已经热身完毕,通过2022年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会更快更正式的走上了历史舞台,发挥巨大作用。这充分显示出中国政府对于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推动农民致富,推动国有农林牧渔第一产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稳健发展,甚至以此延伸至其他产业的信心和决心。

合作社在市场交易中的运行情况

现在的合作社在市场交易中的运行情况如何呢?我们从争议案件角度进行了解读:

我们检索了2022年12月6日前,与合作社相关的,共70,769篇裁判文书。

(一) 整体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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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案例数量的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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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案例主要集中在甘肃省、*疆新**维吾尔自治区、吉林省,分别占比10.91%、8.76%、8.23%。其中甘肃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7721件。(注:此处显示该条件下案例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二) 案由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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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民事,有55039件,占一半以上,其次是执行,刑事,行政,国家赔偿。民事案件占一半以上,说明,合作社已经大量介入市场经济活动。

(三) 行业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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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的行业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农、林、牧、渔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建筑业。前四项,均是合作社的主要业务,有建筑业和其他行业的数据,推测合作社已经向其他产业发展。

(四) 标的额可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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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10万元至50万元的案件数量最多,有15363件,10万元以下的案件有11390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2433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2127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268件。

目前合作社参与的经济活动,还处于较为小额的经济活动。

可见, 踏入市场经济浪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必将接受市场经济的检验和考验。尤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包括:理事长、理事、经理、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也需要尽快熟悉和掌握市场经济规律,市场经济法律 ,包括但不限于:《民法典》、《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在法律的指引和保护上,顺势起航。

对此,我们充满期待,也拭目以待。

附录一: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版)(有效)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版)(失效)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 本条例第六条 第七条 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版)(失效)

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附录二: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8版)(有效)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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