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家有难事
民间有妙方
何嫂来架桥
万事难不倒
1995年5月,湖北经济电视台开办了生活服务栏目——《何嫂五分钟》,随后这个介绍生活小窍门的电视节目便进入了千家万户,主持人何嫂以其亲切、贤淑的形象深受江城百姓喜爱。何嫂究竟为何人?欲将“何嫂”注册为商标,缘何一波三折,还险些惹官司?且看中南商标事务所是如何出谋献策,巧破“商标异议”之困局。
1995年,湖北经济电视台决定开设一台专门介绍日常生活小妙招的大众栏目,邀请国家一级演员 何明兰 担任主持人,同时打出了 《何嫂五分钟》 的亲切名号。果不其然,《何嫂五分钟》很快闻名江城,其生活气息浓郁、题材广泛,内容丰富,深为观众喜闻乐见。而对于主持人——何明兰,大家也并不陌生。60年前,18岁的何明兰因在湖北方言话剧《七十二家房客》饰演桃香而一炮走红,此后她还在《万箭穿心》、《戏剧人生》、《汉口往事》等剧中担任重要角色。

武汉天意日化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 天意公司 )系该电视栏目 赞助商 ,节目一经播出,其主打的洗衣液、洗手液销量节节攀升——“以前一天卖几瓶,现在可以卖掉几十箱”,该公司也因此嗅到了商机,向当时的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现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想要搭乘东风,将 “何嫂”注册为商标 。
然而,天意公司利用“何嫂”的流量进行 大量广告宣传 并 注册商标 的举措,引起了何女士的不满,她认为自己的 姓名权 受到侵害,并向国家商标局提出 商标注册异议 。此事在当时广受关注,包括荆楚日报、长江日报、武汉晚报等20多家媒体接连报道,一时间江城市民议论纷纷。
天意公司董事长为此焦头烂额,带有商标精美包装的洗手液、洗衣液已然 在库准备销售 ,如果商标注册陷入僵局,前期的大量投资就要打了水漂。几经辗转,天意公司的董事长找到了 中南商标事务所 (前身为武汉市商标事务所)登门求助。

时任中南商标事务所副所长的 孙维建 深知当时民营经济起步艰难、发展不易的困窘,经过深思熟虑,决定接下这份代理,希望在 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的情况下,帮助企业 避免损失 。身负这份沉甸甸的信任,中南商标事务所立马行动,开始查找过往的材料,希望能够有所启发。
经过调查发现,湖北经视在《何嫂五分钟》节目开播时就解释,由于何女士曾在多部剧中扮演过“好嫂子”的形象,因此她在此节目中被称为“何嫂”,节目名称也定为《何嫂五分钟》。再者,由于该节目受到观众的欢迎,使得本来极为普通的湖北民间对何姓中年妇女的称呼“何嫂”在武汉及其周边地区直接指向了何女士,甚至人们在公众场合遇见何女士时,只知道称其为“何嫂”,而忘记了或根本不知道其真实姓名。
因此, 中南商标事务所 向当事人明确:“何嫂”这一称谓可以认定为何女士的 艺名 。然而,当时以公众人物的艺名进行商标注册在我国罕有先例,即便是在学术界,对此的讨论也处于萌芽当中。彼时对于姓名权的保护还仅限于 《民法通则》第99条 规定:“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同时,1993年修改的商标法关于姓名权的规定也只字未提,直到 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才首次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简而言之,在当时以他人名称注册商标尚属于 法律的空白 。
鉴于此事影响重大,引起了群众的广泛争议和何女士的不满,国家商标总局完全有可能根据 1993年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9)项 ,“ 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将天意公司的申请予以 驳回 。
对此, 中南商标事务所 首先建议天意公司积极主动与何女士进行协商,如果能够取得一纸 授权 ,那么商标注册就没有了法律上的困难,自然万事大吉。天意公司董事长欣然接受了这个提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再申明其注册商标没有恶意。其作为节目的赞助商和何女士的忠实观众,更加不愿意引起何女士的反感,真诚期盼与何女士携手友好 合作 ,共创美好未来。
然而,当时姓名权商用的例子较少,作为知名演员的何女士有所疑虑实属正常,仅仅表示善意并不能够保证天意公司取得何女士的授权并扫清法律障碍。俗话说得好:两条路走路更稳当。中南商标所决定 *管双**齐下 ,在名称和图案上再做文章,力求能够使普通群众不产生误解。但是,由于“何嫂”的名号已经打响,想要做大的改动不仅违背当事人意愿,也并非申请商标的初衷。因此,中南商标事务所在字典里几番搜寻,灵机一动,建议申请人 给“何”字戴“草帽” ,改“ 何 ”为“ 荷 ”,在发音字形变动较小的情况下,使 民众能够加以区分 。果不其然,中南商标事务所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荷嫂”商标,这次一路畅通,很快便得到批准。

“荷嫂”的注册成功,既让客户公司产品没有因为商标之争而受波动,又因“同音”挡住了其他人再以“何嫂” 注册商标,同时也获得了何女士的谅解,一举多得。媒体在感慨文字博大精深的同时,也充分肯定了中南商标事务所在其中所贡献的独属于 商标人的法律智慧 。对此,当时中南商标事务所 叶逢春 所长也认为:“何嫂”变“荷嫂”,反映了商标所能够与企业携手,在相关法规许可的前提下灵活圆满地解决商标纠纷,这是一个可喜的进步。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法律的完善,特别是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 《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该解释还同时规定——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 “ 其他不良影响 ”。据此,对于他人再以公众人物姓名注册商标的行为,法律进行了明确的约束。
有此先例, 中南商标事务所 温馨提示:申请注册商标前要注重对 商标的检索 ,尤其是在使用 公众人物名称 注册商标时,一方面要事先取得姓名权人或其家属的 授权 ;另一方面主动检索中华英烈网、人民政协网等网站,避免商标申请人被以“ 造成不良影响 ”为由驳回,甚至于因此面临行政处罚。同时,公众人物也应有意识地将自己的名称、形象提前注册商标,有效 防范抢注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