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句日常用语体现了老百姓朴素的法律正义观念,其含义系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但锦山法庭判决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却能理直气壮的不偿还原告的借款,这是为何?
老表借贷
到期不还款
老邓和老叶是铺前镇的一对表兄弟,年轻时均在海口工作,退休前还一起合伙从事养殖业。因两兄弟日常经营过程中免不了资金拆借,故而在2012年时老叶向老邓借了10万元用于生意。在老邓从信用社取了10万元现金交给了老叶以后,老叶就向老邓出具了一张借条,上面写明“老叶向老邓借十万元,一年还清十二万元,借期自2012年11月2日到2013年11月3日。”在2013年、2014年、2015年三年的时间,老叶都按时向老邓支付每年2万元。结果2016年以后,老邓向老叶讨要利息,但老叶并没有支付。之后到了2023年,老邓才到锦山法庭,要求老叶清偿完毕全部借款的本金。且根据当时老叶给老邓出具的借条“借款十万元,一年还清十二万元”的表述,应当视为原、被告就利息做了约定,即该10万元借款的年利率为20%,因此,老叶还要向老邓支付自2016年至今的借款利息。
维权无痕
时效不留情
老叶则表示,这个借款自2015年以后就没有偿还过,而且老邓也没有向自己主张过偿还。并且,直到法庭辩论终结前,老邓自始至终都没有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在起诉状中陈述的“每年都向老叶主张过欠款的归还”,那么无论是依照2015年时适用的《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还是根据现在适用的《民法典》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在2023年老邓才向法院起诉老叶偿还借款本息,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那么老叶有权以诉讼时效作为抗辩,不履行该债务。因此,法院不能支持老叶偿还欠老邓的钱。
最终,鉴于老叶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以及老邓自始至终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在2016年以后向老叶催过款,法官判决驳回老邓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老邓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权利睡觉
法律不保护
本案中,鉴于老叶在借条上已经明确写明借款的借期于2013年11月2日到期,那么,老邓为了确保其与老叶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超过诉讼时效,就应当时不时向对方进行催款,并保留如微信聊天记录、短信发送记录、电话催款录音等证据证明因催款导致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时效发生了中断。不过民事权利的最长保护期就20年,即便再向对方主张权利,超过了20年法律也不再予以保护。因此,即便是亲兄弟抹不开面子张不开嘴,也要“明算账”,避免最后因怠于行权而失权。
撰稿:吴昊
责任编辑:张耀夫
审稿:何启程 黄丽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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