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李某化因脓血便三个月,于2021年10月26日在被告医院行结肠癌手术。手术前花费医疗费18124.45元。2021年11月8日10时出院。当日下午17时转入x大学第一医院行回肠造口术、肠粘连松解术、腹腔冲洗引流术,于2021年11月17日出院。

2021年11月23日至2022年1月15日在县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6月14日至2022年6月20日在x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四次共住院71天、花费医疗费共计41439.15元。县医院出院注意事项载明:1.注意休息。2.加强营养。3.病情变化,随时复查。4.门诊换药。
另,李某化应县医院要求购买白蛋白花费3600元,造瘘口器具费用5713.94元。交通费4420元(其中含120转院至长春的费用2600元)。
二、患方观点
2021年10月26日,李某化以诊断降结肠恶性肿瘤在县医院住院治疗,因县医院的诊疗过错,李某化出现结肠瘘后在x大学第一医院两次住院治疗、又在县医院住院至2022年1月15日后出院。
李某化认为县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导致李某化病情恶化,经济上带来巨大损失、精神上带来巨大痛苦。
三、县医院辩称
1、李某化因出现脓血便到县医院处求诊,经门诊体查及肠镜辅助检查后,以“结肠肿物”入院,于2021年10月26日至2021年11月8日期间在县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经病理检查被诊断为“结肠癌”,行腹腔镜下降结肠癌根治术。
术后,因李某化出现发热、肠瘘,经县医院建议后,转到上级医院继续治疗。2021年11月23日至2022年1月15日期间,李某化因在县医院处行降结肠癌术后肠瘘形成,在x大学第一医院行肠造瘘术。术后手术切口有大量液体渗出、呈粪渣样,在县医院处住院,行抗炎、切口理疗、清创缝合等对症治疗。
2、县医院对于李某化“结肠癌”的诊断明确,行降结肠癌术的诊疗措施正确。本案中,县医院行降结肠癌术后出现吻合口瘘系降结肠癌术后的并发症,对此县医院在行手术前,已向李某化家属进行术后并发症的告知。

术后,县医院一直给予李某化抗炎等对症治疗,并在李某化出现发热以及肠瘘后第一时间给予退热及持续抗炎对症治疗,因此,县医院在李某化住院期间,已按照有关诊疗规范诊疗,尽到了合理的诊疗义务。
3、如上所述,降结肠癌术后吻合口瘘系术后的并发症,因此在无法证明县医院存在诊疗过错,且李某化系因该诊疗过错导致肠瘘的损害后果的情况下,不应由县医院对李某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县医院手术前医疗费18124.45元中,李某化自费比例为24%,自费的4349.87元应该予以扣除。白蛋白药费及造瘘口费用,若没有医嘱确定,则不予赔偿。交通费过高。营养费过高,以每日30元为宜。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过高,请求法院根据司法实践予以调整。
四、鉴定意见
原告:李某化,男,1957年1月3日出生,县医院在为李某化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围手术期肠道准备不当,未给予李某化流食,未应用口服制菌药的过错;不排除术中未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手术操作不当与李某化行降结肠癌术后出现吻合口瘘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且术后未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对李某化出现白细胞升高、发热、引流液异常、吻合口瘘时未给予积极应对,存在处理不及时的过错;
因李某化为中老年男性,肿瘤本身侵占会引起营养消耗、机体免疫功能差,且吻合口瘘为结肠癌手术常见的并发症。故医方过错参与度建议以同等责任为宜。李某化因本次损伤致肠瘘行回肠造口,还纳术后导致部分肠切除已构成九级伤残。

五、法院判决
被告x县人民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原告李某化110639.79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