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话题
细 聊 “入 股”
背 景 介 绍
前两期帮大家分辨“合作、合伙、入伙以及入股”的概念,之后细聊了一下“合伙”并展开讨论其痛点, 本期来说一说“入股”。
本 期 内 容
1. 明确入股的概念。
2. 常见“入股”的方式。
简单列出目前常见的如新设公司、股权收购、增资、离婚分割财产、股权激励等10余种“入股”的方式。
3. 常见三种入股方式的优劣势。
新设公司、股权收购及增资入股方式的优劣势。
总 结 在 先
“入股”公司有很多已经成型的方式,甚至还可以创新(只要法律允许),但是没有任何一个方式是完美的,或多或少都有一些风险。
在选择以哪种方式入股前请谨慎进行专业和全面的评估,找到最适合的方式才可做到对症下药。
明确概念
从大众理解角度讲,“入股”指的是以个人名义或者以自己公司的名义加入另外一个公司或个人正在做的事情,取得相应份额和收益。
从法律角度看,“入股”就是进入公司 取得股东资格 。
常见形式
股权从性质上来说属于物权,其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根本区别在于 原始取得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继受取得必须要有原始所有⼈和受领⼈的意思表⽰(双方合意)。
按照公司(以下所称“公司”,均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取得股东资格方式出现频率从高到低罗列以下几种:
各方通过设立新公司成为股东
新股东通过收购股权成为股东
即所谓的“收购股权”或“股权收购”或“股权转让”,指的是新股东以购买目标公司现股东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的形式进入目标公司成为其股东。
新股东通过向公司增资成为股东
即所谓的“增资”或“增资入股”,指的是新股东以增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形式进入目标公司成为其股东。
夫妻一方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取得股权成为股东
指的是在夫妻双方离婚过程中,如认定由夫妻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财产分割的,则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因分割另一方(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而取得股权。
公司关键员工通过股权激励成为股东
指的是被公司给予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在股权激励设定条件满足后,取得公司股权的方式。
申请执行人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成为股东
指的是在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下,依当事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采取强制转让措施(此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超过规定期限不行使,则视为放弃),以抵偿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在公司收购兼并中股权置换,等同于以物易物,实质上是股份交换,属于受让取得股权。
公司原股东因公司分立、合并取得股权成为股东
因合并而取得,是指公司合并时,因合并而丧失法人资格的公司的原股东,依法取得合并后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的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通过显名化成为股东
指的是隐名股东(被代持人)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等隐名股东显名化程序,完成工商登记手续成为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继承人通过继承成为股东
指的是公司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根据《民法典》及《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得被继承人持有的公司股权而成为股东。
此方式既需要符合《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规定,同时也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对于继承⼈行使继承权取得股权的规定。
受赠人通过接受赠与成为股东
指的是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赠与他人,从而使他人去的公司股权的行为。
本行为根本上是股东处分自己持有股权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股权赠与协议。
通过其他方式成为股东
指的是其他是诸如在公司收购兼并中股权置换成为股东、因对赌条款而成为股东等其他合法方式。
特别关注
三种出现频率最高的“入股”方式优劣势。
01
各方通过设立新公司成为股东
(1)优点:一切从头来。
如各方都有自己成熟的业务,也都认为各方合作事项应直接由新公司进行独立运作、独立核算时,各方可按此种方式搭建全新的股权架构、设置更合理的公司管理权及重大事项投票权、商议分配比例和机制、重新科学划分公司人、财、物和产、购、销的各项管理、分工、合作等一切事宜。
(2)缺点:谈判时间稍长且未成立时有一些责任承担。
由于新设立公司需要对诸多核心需求进行安排,故各投资者需要把控好洽商时间。
另,如公司最终设⽴失败,各投资者也不能取得股东资格(投资者的⾝份是随着公司的成⽴⽽转变成为公司股东)同时,各投资者应对公司设⽴过程中、设⽴失败或者被认定成⽴⽆效后的债务担责。
02
新股东通过收购股权成为股东
(1)“前提”:存在目标公司。
此点看似“废话”,但实践中碰到很多朋友谈及“入股”但却不知自己 要从谁的手里买来哪个公司的股权 ,更有甚者,目标公司是否存在都不清楚。
(2)举个栗子:
A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权架构如下

丙方想成为A公司股东,与甲、乙协商确定,丙方购买甲方持有的A公司50%的股权,乙方放弃此次优先购买权,之后公司架构为:

各股东在股权收购前后变化如图:
|
股东 |
收购前 |
收购后 |
|
甲 |
60万元 60% |
↓ 10万元 ↓ 10% |
|
乙 |
40万元 40% |
-- 40万元 -- 40% |
|
丙 |
0万元 0% |
↑ 50万元 ↑ 50% |
|
合计 |
100万元 100% |
-- 100万元 100% |
(3)此方式优点:
◇ 可解决公司部分股东的变现要求:
公司现有股东有可能有出售一部分股权以取得现金的目的。
◇ 变更手续简单:
只需各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后至工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即可。
◇ 可保持公司现有资质及渠道:
可减少重新申请部分资质及开拓新渠道所耗用的时间,避免新成立公司因资质等级较低或重新搭建渠道而不能满足业务需求的情况。
◇ 可保持现有公司业务、节约前期投入成本及相关费用:
此模式下新股东进入后公司原有产品和业务开展无需从零开始。
同时,此模式无需进行前期基础(办公、生产、人员搭建等)投入即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可节约可观的宣传和开发费用,因此一般不会出现新设公司在经营之初的亏损期。
◇ 可保持现有公司团队相对稳定:
此模式下,除了高管人员(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关键角色)会有一定变化外,一般其他岗位人员继续按原有劳动合同履行即可。
◇ 可明显节约税费:
因交易是商业行为,则交易各方均会考虑交易成本及税收问题,尤其是在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相比较时,(股权收购在交易成本及税收方面均优于资产收购)。
(4)此方式缺点:
◇ 新股东加入时受到程序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合行因素,故在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股权时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
◇ 工作程序较复杂、成本较高:
以此方式取得股权的,需要征得目标公司现有股东的同意并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新老股东进行谈判并修改目标公司的章程等一系列繁琐工作,成本较高。
◇ 有再投入改造和升级换代的可能:
由于收购的目标公司有可能已有厂房、机器、设备、车辆等,虽然收购股权后不用再从新投资,但可能入股的前提或是面临的问题就是投入资金再对已有资产进行升级或改造。
◇ 有出现劳资纠纷的可能:
由于入股公司不影响公司继续履行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但收购后通常会面临公司进行人员调整的可能,此种情况下应全面考虑劳资矛盾问题,否则易增加负担。
◇ 有承担出资补足义务的风险:
收购方需要注意收购的股权是否实缴到位,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出资不实等情况会直接导致收购方承担出资补足义务。
◇ 有出现股权转让估值降低的风险:
虽经收购方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调查工作,目标公司还有可能存在未按程序进行的对外债务/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情形,也无法完全规避目标公司存在不明债务或违约赔偿等各方均不可预见或知晓的风险,这些风险会直接影响收购方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远高于该股权实际估值的风险。
(5)特别注意:股权转让价款由收购方转让给出售股权的股东。
股权转让合同双方为目标公司股东以及收购方,是收购方从目标公司股东(即转让人)手里取得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所以,股权支付价款的正常路径应由收购方支付给转让人。实践中经常遇到收购方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公司,然后从转让人手中取得目标公司股权的混乱情形。
03
新股东通过向公司增资成为股东
(1)举个栗子:
还是A公司,股权架构如下:

这次是丙方与甲、乙协商确定,丙方以50万增资至A公司,则增资后A公司股权架构为:

各股东在股权收购前后变化如图:
|
股东 |
增资前 |
增资后 |
|
甲 |
60万元 60% |
-- 60万元 ↓ 40% |
|
乙 |
40万元 40% |
-- 40万元 ↓ 26.67% |
|
丙 |
0万元 0% |
↑ 50万元 ↑ 33.33% |
|
合计 |
100万元 100% |
↑ 150万元 100% |
(2)此方式优点:
◇ 不存在交易税费。
◇ 吸引战略投资者:
此方式为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的 主流方式 之一,可最快速度给公司带来资金支持等提升公司的竞争力等因素。
◇ 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实力增强:
公司的注册资本提上来(以现金入股)或整体竞争力增强(以其他可评估作价财产入股,如专利、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也是一定实力的体现。
◇ 新股东财务风险低:
新股东无需受让原股东股权,可规避原股东出资风险。
◇ 各股东可以进一步调整股权架构:
增资扩股的方式是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达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方式之一。
(3)此方式缺点:
◇ 程序复杂:
增资扩股属于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召开股东会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进行表决通过是 必经程序 。此后还应依法修改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认缴出资等条款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 存在稀释股权、分散公司控制权的问题:
新股东增资入股将会同比减少原股东原有的股权比例,将原股东股权进行稀释,同时分散公司控制权。
结 语
如此多的方式,哪一个最好?
世界上没有最好的解决方案
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
版权归属:小兵律师团
团队作者:法海健身人( 公众号law-let-you-kn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