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海天大酒店自助 (晋城海天大酒店四楼)

“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这是消费者在办理会员卡及一些预付卡时,经常会看到的一句话,殊不知,商家的这种表述,很可能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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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晋城大酒店、海天大酒店因会员卡印制有“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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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晋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晋城工商合罚字【2018】32号

当 事 人:晋城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住 所:晋城市城区凤台西街88号

法定代表人:刘冬令

注册资本:玖仟捌佰万圆整

经营范围:食品生产;食品经营;住宿服务;洗浴;美容美发;娱乐场所经营;健身;*草烟**制品零售:卷烟、雪茄烟零售;日用百货销售;企业后勤管理服务;场地、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所用的贵宾卡、康乐会员卡及自助餐券上均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晋城大酒店所有”的字样,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对当事人进行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晋城大酒店所有”的字样贵宾卡、康乐会员卡及自助餐券的事实。

证据(二):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晋城大酒店所有”的字样贵宾卡、康乐会员卡及自助餐券及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贵宾卡、康乐会员卡及自助餐券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其上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晋城大酒店所有”字样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和被委托人身份和被委托事项。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2018年10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晋城工商合处字【2018】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所取得的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以“最终解释权归晋城大酒店所有”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之规定,构成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从轻处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元。

泽州海天实业有限公司

海天大酒店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02

晋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晋城工商合罚字【2018 】33号

当 事 人:泽州海天实业有限公司海天大酒店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 所:晋城市城区迎宾街北侧

负 责 人:马树斌

成立日期:2010年08月17日

经营范围:食品生产;食品经营;住宿服务;*草烟**制品零售:卷烟、雪茄烟零售;洗浴;足疗;美容美发;茶艺;健身;干洗服务;日用百货、床上用品、工艺品、保健用品、电子产品、通讯器材、健身器材、钟表销售;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所用的会员卡上印有“此卡由本酒店负责解释”的字样,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对当事人进行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印有“此卡由本酒店负责解释”的字样会员卡的事实。

证据(二):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印有“此卡由本酒店负责解释”的字样会员卡及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会员卡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所使用的会员卡上印有“此卡由本酒店负责解释”字样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和被委托人身份和被委托事项。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2018年10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晋城工商合处字【2018】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所取得的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以“此卡由本酒店负责解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之规定,构成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从轻处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元。

在办理会员卡时需谨慎,

遇到“霸王条款”时可投诉12315。

来源:晋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