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给员工缴纳失业保险怎么赔 (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怎么赔付)

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医疗保险金

职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阿道弘法

张某现年55岁,在一个比较大规模的私人公司工作了20年,身体一直都很好,没有头痛发热、身体不好的情况发生,可以说20年内没有吃过一片药,没有打过一次针,更没有进过一次医院给自己看病,但是最近的身体出现了头晕呕吐的症状,孩子们抓紧送去医院治疗,在办理入院手续时,医院医务人员问张某家人,张某是职工医疗保险还是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张某家人说是职工,但是又拿不出医疗社会保险卡,张某打电话问公司的人事部门,后来公司人事部门明确告知公司没有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

张某的家人只有自己支付了医疗费,好在张某的病情不严重很快就康复了,花费也不是很多,在自己的能够承受的范围内。

但是,出院后,张某的孩子们认为如果自己的父亲再次有病,没有医疗保险毕竟不是办法,就与公司交涉,让补缴自张某参加工作以来的医疗保险金,公司明确告知,所有职工都没有缴纳,都是个人在社区或者参加的城乡合作医疗,公司章程中没有此项内容,因此,张某的孩子以张某的名义将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为其父亲缴纳自参加工作以来的医疗保险金。

一审法院这样裁定:本案不属于法院的直接受案范围,驳回了张某的起诉,建议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仲裁。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依法进行了上诉,二审法院这样判决: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首先查明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上述规定的前三个条件,故本案的审理重点是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补缴其自参加工作以来的医疗保险金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本案中,上诉人没有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其用人单位无法为其补办社会保险手续的相关证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问题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费、发放社保费用到监督检查等均明确规定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管理,如果人为地由司法权强行介入和干预,不仅不利于日益完善的社会保险功能的正常运行,而且不利于合理划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职责,导致二者权限交叉重叠混乱,最终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故,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综上,上诉人张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因此,当单位的职工无论是单位没有给其缴纳社会劳动保险金或者医疗保险金,均应当咸香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