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数量显著增长
近些年来,大众理财投资热情不断增长,财富管理需求不断增加,各金融机构的财富管理业务也开展得红红火火,财富管理市场热热闹闹。
但是,面对各种复杂且专业的金融产品,投资者处于绝对的信息劣势地位,很多投资者连自己购买的产品类型、性质等都不清楚,更别说准确判断产品风险和作出理性的决策。在笔者代理的多起投资理财案件中,投资者甚至连是哪家机构为自己介绍推荐产品、到底是谁在为自己提供服务都不清楚。
投资者的信息劣势、金融机构的不当行为等多种因素,引发了诸多金融金融投资纠纷案件。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不久前发布的《涉金融理财类纠纷审判白皮书》显示,2020年至2023年,西城法院共受理涉金融理财类案件310件, 案涉标的额达15.18亿元 。其中,2020年收案64件,2021年收案73件,2022 年收案84件,2023年收案89件。从案件逐年变化情况看,涉金融理财类纠纷数量呈稳中有升态势, 相较2020年,2023 年受理案件增长约40%,审结数增长约135% 。
除前述金融理财类案件,投资者在资本市场直接投资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
总体来说,近年来各类金融投资纠纷案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法院裁判的核心思路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金融投资纠纷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即在此类案件中,必须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将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作为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卖方机构的经营行为,推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
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因此, 金融机构是否履行适当性义务是此类案件中法官重点审查的事实,也是判决各方如何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
虽然法院确定了审判的思路和原则,但是无论我们代理的是投资者还是金融机构,每个案件中都有其特别之处,如投资者情况不同,金融机构交易角色不同,投资方式、产品类型也不尽相同。因此,代理此类案件绝非简单的把握“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就可以,代理人必须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主张权利或进行抗辩、提交证据、进行陈述等。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不简单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听上去简单,但在不同的具体案件中,会牵涉非常多的事实细节,比如投资者的投资经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投资者的具体陈述、服务人员资质等,而这些事实细节往往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
值得一提的是,我们以往代理的金融投资类案件,无论我们的客户是金融机构还是投资者,无论案件处于哪个阶段,无一例外的,我们都取得了胜诉的结果。甚至有一例案件,我们代理的金融机构一审完败,多方打听后找到我们代理二审,最终二审全面反败为胜。后续对方走完了从申请再审到市检察院抗诉,再到省检察院复查监督等全部救济程序,都没能改变二审的结果。
究其原因,就是需要代理人在牢牢把握“卖者尽责、买者自负”这一核心的原则的前提下,恰当地选择请求权基础,同时基于代理人多年的金融行业背景,深挖不同案件的细节,结合金融产品具体情况,作出最优的诉讼方案。
我们的初衷
未来我们会陆续发表文章,结合我们自己处理的案例和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等,讲清楚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行为边界,弥合投资者的信息差,促进各方在交易中作出合理行为,维护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