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因涉嫌强奸罪,经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某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强奸罪,于某向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于某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某日补查重报;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于某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某日补查重报。

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某日晚20时许,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同两名朋友在西湖区孺子路2001娱乐会所某包间内喝酒,期间犯罪嫌疑人魏某某的陪酒小姐赖某某喝醉酒躺在包间沙发上。之后23时3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魏某某趁受害人赖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汽车将受害人赖某某从西湖区孺子路2001娱乐会所带至青云谱区建设路宜尚酒店某房间内,犯罪嫌疑人魏某某趁受害人赖某某在喝多了酒失去意识之际,强行与受害人赖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取的赖某某阴道及*裤内**上检出的精子DNA均与犯罪嫌疑人魏某某样本基因型相同。
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案例为真实案例,希望本案对类案的处理具有参考价值。
案件来源: 12309中国检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