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广州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间)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103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流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和《广东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引》(粤人社函〔2013〕2365号),制定本工作指引,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时请按照指引开展审批工作。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劳动关系处反映。   附件:1. 广州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引   2. 申请材料(略)   3.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变更、延续、撤销)审批表(略)   4. 变更申请材料(略)   5. 延续申请材料(略)   6. 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报告材料(略)   7.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分公司报告、备案、年度经营报告、注销)审核表(略)   8. 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备案材料(略)   9. 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材料(略)   10. 撤销许可材料(略)   11. 注销许可材料(略)   12. 补证申请材料(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10月17日

  附件1

  广州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引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流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和《广东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引》(粤人社函〔2013〕2365号),制定本工作指引,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时按照要求开展审批工作:  一、申请流程  (一)收件与受理  收件经办人员应当当场对申请材料(申请书及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进行核对,填写申请材料核对表(详见附件2申请材料中的申请材料核对表)(一式两份),并将其中一份作为收件回执交申请人。材料齐全、规范的,或能够当场改正的,经申请人当场改正后材料齐全、规范的,经办人员填写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变更、延续、补证、撤销)审批表(附件3)报请部门分管负责人同意后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决定书》(详见附件2申请材料中的受理决定书(样本))。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经办人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在申请材料核对表上注明通知时间,申请人补正材料时需重新在申请材料核对表签名并更新申请日期。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经办人填写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变更、延续、补证、撤销)审批表提出初步意见和理由后提交部门分管负责人,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详见附件2申请材料中的不予受理决定书(样本))。  对不予受理的建立不予受理台账(详见附件2申请材料中的不予受理台账),将有关材料归档保存,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商事登记平台中录入结果。  其中受理决定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中的受理号、受理文号编号规则如下:  受理号:年份+4位数的顺序号(相关材料顺序号以受理号为准)  受理文号:穗人社关受〔年份〕+顺序号+号  盖专用章:广州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专用章(区、县级市专用章分别为“广州市××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专用章”和“××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专用章”)  受理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初审  初审由部门分管负责人根据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初审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疑问的,会同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核查人员在劳务派遣审批表注明核查情况并签名。  初审人在劳务派遣审批表“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建议准予行政许可”和“建议不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建议不予许可需注明理由。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不予许可。  初审工作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复审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在劳务派遣情况审批表“复审意见”栏签署“准予行政许可”和“不予行政许可”的复审意见,不予许可需注明理由。  复审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审定由许可机关分管领导在部门报送的劳务派遣审批表“审定意见”栏签署“准予行政许可”和“不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不予许可需注明理由。  审定工作在5个工作内完成。  (五)印制和告知  经办人员根据审批意见分别打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盖专用章)(详见附件2申请材料中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并分别建立准许行政许可台账和不予行政许可台账(详见附件2申请材料中的准许行政许可台账和不予行政许可台账)。  决定书决定日期以局领导签发日期为准。  决定书文号:穗人社关决〔年份〕+顺序号+号。  要求在4日内完成。  准许行政许可的需打印制证(包括正副本,盖局章)。有效期限为发证日期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发证日期与决定日期一致。  证书编号:共12位数,前面6位为国家行政区划代码,1-2位为省级代码,1-4位为地级市代码,1-6位为县(区)级代码,具体分别为市辖区440101,荔湾区440103,越秀区440104,海珠区440105,天河区440106,白云区440111,黄埔区440112,番禺区440113,花都区440114,南沙区440115,萝岗区440116,增城市440183,从化市440184,7-8位为证书核发年份后两位,9-12为序号,从0001至9999)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办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同时通知要求每年3月31日之前需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办人员需向分管局领导报告,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结果需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在商事登记平台中录入结果。  有关申请材料及审批文书由经办人员归档保存。  二、变更申请流程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有改变的,自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以旧证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自发证日至原截止日、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及变更内容改变)。变更申请材料详见附件4。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决定书文号:穗人社关更〔年份〕+顺序号+号,详见附件4变更申请材料中的不予变更决定书(样本)),并说明理由。  办理流程同申请流程,即受理--初审--复审--审定--印制和告知。  经办人员在准予行政许可台账中进行相应变更记录登记,对有关变更申请材料及审批文书进行归档保存。  三、延续申请流程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延续申请需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逾期提出书面申请的,按新申请办理。延续申请材料详见附件5。  许可机关需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初审人对申请人提交材料有疑问的,会同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以旧证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日期改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决定书文号:穗人社关续〔年份〕+顺序号+号,详见附件5中的不予延续决定书(样本)):  (一)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办理流程同申请流程,即受理--初审--复审--审定--印制和告知。  经办人员在准予行政许可台账中进行相应登记,对有关延续申请材料及审批文书进行归档保存。  四、分公司的报告与备案流程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需书面报告许可机关。许可机关出具报告收讫加执(盖许可专用章)。设立分公司报告材料详见附件6。  办理流程参考申请流程中的受理--初审--复审,需填写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分公司报告、备案、年度经营报告、注销)审核表进行审核(附件7)。  经办人员在准予行政许可台账中进行相应登记,对有关报告材料及审核文书进行归档保存。  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需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许可机关出具备案回执(盖许可专用章)。备案回执要求放在该分公司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分公司备案材料详见附件8。  办理流程参考申请流程中的受理--初审--复审,需填写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分公司报告、备案、年度经营报告、注销)审核表进行审核。  经办人员建立分公司备案台账(详见附件8分公司备案材料中的分公司备案台账),对有关备案材料及审核文书进行归档保存。  五、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流程  劳务派遣单位(含经营劳务派遣的子公司、分公司)每年3月31日前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许可机关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材料详见附件9。  办理流程参考申请流程中的受理--初审--复审,填写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分公司报告、备案、年度经营报告、注销)审核表进行审核。  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在准予行政许可台账和分公司备案台账中记录。经办人员对有关报告材料及审核文书进行归档保存。  六、撤销许可流程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24条、25条的规定,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作出撤销许可的决定(决定书文号:穗人社关撤〔年份〕+顺序号+号,决定书详见附件10撤销许可材料中的撤销许可决定书(样本))。其中,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撤销。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撤销许可材料详见附件10。  办理流程参考申请流程,即受理--初审--复审--审定。  经办人员在准予行政许可台账中进行相应登记,对有关撤销许可材料及审批文书进行归档保存。  七、注销许可流程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26条、27条的规定,许可机关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发出注销通知书(决定书文号:穗人社关销〔年份〕+顺序号+号,决定书详见附件11注销许可材料中的注销许可决定书(样本))。注销许可材料详见附件11。  办理流程参考申请流程中的受理--初审--复审,填写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分公司报告、备案、年度经营报告、注销)审核表进行审核。  经办人员在准予行政许可台账中进行相应登记,对有关注销许可材料及审核文书进行归档保存。  八、补证流程  劳务派遣单位遗失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自遗失之日起一个月内在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并在“遗失作废声明”登报一周后向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补证。补证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2。  经办人员在准予行政许可台账中进行相应登记,对有关补证申请材料及审批文书进行归档保存。  九、公布  在局门户网站建立劳务关系业务专题,将劳务派遣相关文件而办理结果集中公示。经办人员把每周办理结果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定期在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包括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补证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