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实录
李先生为做运输生意,于2012年4月23日买了一辆五征牌翻斗车。2013年4月李先生的车要年审了,为了给车买份交强险,李先生跑了3家保险公司,又打电话咨询了一家保险公司,但是没有一家保险公司愿意承保。因为翻斗车属于控制车型,出险率很高,一辆翻斗车的保金也就是2000元左右,而一旦出事,交强险的最高理赔金是122000元,出险率高,保险公司不愿承保。可是李先生很纳闷,法律不是规定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地受理交强险业务吗?

律师分析
当保险公司违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七种情况时,首先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为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李先生的保险业务,其应改正并接受处罚。
法条链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
(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
......
温馨提示
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所以法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法律同时规定,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保险公司不得因自己的顾虑而拒绝承保,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七五”普法教材《道路交通安全法案例读本》)
(审核:邱祥星 责编:陆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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