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让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了解掌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提高遵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潮州市人社局梳理了今年来本地区一批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并加以分析点评,打造“以案释法”专栏,逐步推出。
第三期
潮安区某滨五金制品厂违法
招用童工案
一、基本案情
潮安区人社局接到举报,并于2023年7月22日现场突击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潮安区某滨五金制品厂存在招用童工问题,当日便对检查情况以笔录及录音录像形式将证据固定。经立案调查,潮州市潮安区某滨五金制品厂于2023年7月8日至2023年7月26日期间招用一名未满16周岁童工上班。潮安区人社局于2023年8月9日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对其招用童工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其单位于2023年8月10日缴纳罚金。
二、办案人员点评
暑假期间,是企业违法招用童工的高发期,部分企业对于禁止招用童工相关法律不够熟悉,理解有偏差。部分家长更是以锻炼小孩为由,鼓励学生去企业上班。执法人员要全角度地向企业及劳动者等进行法制教育与法制宣传,边执法边普法,以案普法。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进而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举报投诉渠道
潮州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来源:潮州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