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6月8日,原告李某因“不规则流血1月余”入住被告市保健院进行治疗,初步诊断为“子宫腺肌症、异常子宫出血、子宫内膜病变?高血压、肥胖”,于2020年6月10日行腹腔镜下全子宫+双侧输卵管切除+盆腔粘连松解术,术后12天夹闭尿管1h有少量漏尿,行膀胱美兰液体灌注试验考虑膀胱瘘。

2020年7月15日至2020年7月21日,原告李某在x省中西结合医院行经尿道膀胱镜检查术,术中见膀胱底偏左侧见一瘘孔,顶端前壁相应位置可见瘘孔,予对症保守治疗,后未改善。
2020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29日,原告李某再次入住x省中西结合医院继续治疗,2020年9月16日,行经尿道膀胱镜检查术+经膀胱瘘修补术等治疗。后因双肾结石伴输尿管结石在外院行体外超声波碎石术。
202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0月24日,原告李某因“左侧腰部疼痛不适2天余”入住x县中医院进行治疗,出院诊断为双肾结石伴有输尿管结石、泌尿道感染。
原告李某入住被告市保健院治疗期间,经被告市保健院的同意和介绍,建议原告李某到x省中西结合医院治疗膀胱瘘。除前往x省中西结合医院和x县中医院治疗外,原告李某在被告市保健院住院期间,还前往x大学医学院附属x医院、x县第一人民医院、x市第一人民医院、xx医院等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2020年11月15日,因左侧腰腹部疼痛伴发热8天,原告李某再次入住x省中西结合医院行经输尿管镜左侧输尿管双J管置入术,2020年11月30日出院。后至今无漏尿。
2021年1月5日,原告李某办理被告市保健院有关出院手续。出院诊断为1、子宫肌腺症,2、子宫内膜增生,3、高血压,4、II型糖尿病,5、肥胖症,6、膀胱瘘修补术后,7、泌尿系结石术后,8、泌尿道感染治疗后。出院医嘱为1、注意休息、卫生及营养、定期复查泌尿系统彩超、综合医院泌尿外科复查随诊、监测血压及血糖、必要时内科就诊等。办理了出院手续。

【患方观点】
2020年6月7日,原告经x县中医院诊断为患子宫腺肌症。2020年6月8日,原告经被告复查确诊,当日做子宫整刮病理检查。2020年6月10日行切除子宫术,但因被告的错误诊治,导致原告膀胱严重漏尿,原告后续进行多次住院治疗。在后期康复过程中,原告身体严重不适,多次到x县x医院门诊复查。
【医方观点】
本案病例已经医疗损害和伤残三期鉴定,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并依法作出判决。
【鉴定意见】
原告损伤致膀胱修补术后已构成人体十级伤残。被告市保健院在原告李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与原告李某手术修补膀胱瘘、延长病程、增加痛苦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原因;
【医疗过错分析】
患者后续至外院行相关检查,其膀胱瘘的诊断成立,经外院手术目前膀胱瘘临床治愈。患者子宫腺肌症的诊断成立,行手术治疗有指征,该类手术发生膀胱损伤系可以预见但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对此医方在术前已予书面告知。加之该患者曾行剖宫产术,盆腔粘连,手术难度大,术中分离粘连造成膀胱损伤的风险大。
故患者术后发生膀胱瘘与其自身病情及治疗的并发症有关。医方存在的过错致患方未能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治疗方案的选择,且在术中未能及时中转开腹以尽量避免膀胱损伤的发生,在术中发现膀胱壁极薄的情况下处置不到位,与术后膀胱瘘的发生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加之医方夹闭尿管的时机不当,致丧失了通过保守治疗达到膀胱瘘自愈的可能,与患者后续行手术修补、延长病程、增加痛苦之间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被告x市妇幼保健院承担50%责任,赔偿原告李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97965.8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