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发生婚外情被害 (已婚妇女出轨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一女子因与丈夫长期异地分居,空虚的生活让其心生杂念。于是趁外出学车考驾照的机会,与其教练(患有性病)发生了性关系。激情之后,其虽有道德负罪感,但好在奸情没有败露,内心欲望也有所缓解,渐渐也不再自责回归平静生活。但没过多久,其发现自己得了性病。顿时,其万念俱灰,悔不当初。

女子婚外情造成三死重伤,女子婚外情后抑郁大病一场

作为旁观者,笔者认为该女子的行为应受谴责,不仅因为她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更因为她背叛了自己的丈夫,伤害了自己的家庭;但作为法律从业者,笔者认为该女子的行为也有值得同情和宽宥的地方。我们不能因为其在道德上有过错,就忽视了其作为人所存在的正常情感以及正当权益。女子虽有错,错在人性、错在欲望,但法律并没有对该类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制,也没有将一夜情界定为刑事犯罪。基于此,笔者以为我们应抛开抨击与不耻,从法律的视角探讨一下女子应该如何维权?

一、女子的行为如何定性

要维护女子的正当权益,首先要知道该女子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评价。关于女子婚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如何定性,笔者在往期文章已有涉及,在此不再赘述。

简言之,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以及即将生效的《民法典》“婚姻编”都规定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女子婚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当然触犯《婚姻法》。因为《婚姻法》中倡导的“一夫一妻”制,既包括一个男人同时只能和一个女人登记结婚,也包括该男人在登记结婚后只能和自己的妻子发生两性关系。这不仅是“一夫一妻”制度的要求,也是夫妻间互相忠实、尊重义务的要求。因而,该女子婚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应予*制抵**和道德谴责(“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从刑事法律规范来看: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只有重婚罪以及破坏军婚罪与本案的行为模式相似。但破坏军婚罪要求一方系军人配偶,本案例中不存在该情形;重婚罪要求有重婚的事实,本案中女子仅与他人发生一次性关系,也不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因而,该女子虽有道德过错,应受道德谴责,但却没有犯罪事实,不应受刑罚惩罚,该行为是一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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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女子的权利受损(指“染上性病”)如何救济

民事法律规范与刑事法律规范关于权利*权人**利受侵害有着不同的表述却又大体一致的规则方法,民法中讲究过错(一般规则原则),刑法中讲究故意。因而,本案中女子的权利救济我们要区分情况进行阐述。

1. 假设教练不知道自己患有性病

如果教练不知道自己患有性病,这种情况下其主观上不知道自己与女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会造成女子染病,因而我们要排除其刑事犯罪的可能性。从民事法律规范来说,虽然二人婚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一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但该行为并不排斥女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从女子的角度而言,女子仅是处分了自己的性自主权,并没有处分自己的身体健康权。

因而,笔者以为:教练与女子*交性**的行为导致女子染上性病,女子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根据现行《侵权责任法》以及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的规定,教练应对女子的身体健康受损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女子也有一定过错,因而,双方都应对女子染上性病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2. 假设教练知道自己患有性病

此种情况下,教练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仍然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其对女子染病具有直接故意,涉嫌刑事犯罪。如果教练本身就是“性工作者”(我国一直都打击卖淫嫖娼行为,因而所谓“性工作者”在我国不具有合法地位),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那么其让女子染病的行为涉嫌“传播性疾病”罪;如果教练本身并不是“性工作者”,其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导致女子染病,涉嫌故意伤害罪。因而,女子可视情况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追究教练的相关刑事责任。

从民事法律规范角度而言,笔者以为:教练明知自己患有性病,故意隐瞒并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其对女子的染病后果具有直接故意,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女子可单独对男子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待刑事案件启动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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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语

尽管我国法律越来越重视公民个*权人**利的保护,但法律规范毕竟不具有生命,法律程序的启动还需公民个人发动。就本案而言,女子当然具有法律上的救济途径,难的是其如何能够冒着声誉和丈夫、家庭的责难,毫无顾忌的正当维权。事到如今,其回味最多的应是悔恨。正如人们常说,入市有风险,偷情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