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的套路有多深 (借款人在什么情况下会涉嫌骗贷)

小额贷款公司的套路有多深,借款三个月之后小贷公司有哪些坑

在奉行“动动手指能解决的事,就不要看别人脸色借钱”的时代,依靠自己攒下的人品(银行征信),申请银行信用贷、微粒贷、借呗或者向小额*款贷**公司*款贷**,进行短期的资金融通,解决燃眉之急,成为都市白领们的生活常态。银行信用贷、微粒贷、借呗的经营主体单一,资金规模也大,监管机构监管较严,通常不会有出格的行为。但活跃于智能手机上的小贷公司,因为经营主体分散、监管不健全等原因,在发放借款的过程中会设置各种陷阱,骗取高额回报,稍有不慎,或将背负巨额债务。笔者总结了执业过程中发现的小额*款贷**公司为借款人设置的八个"坑",记述如下。

一、逐利为本,忘记初心,定位错误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款贷**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开宗明义,政府允许设立小额*款贷**公司的初衷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此,小额*款贷**公司应当将主业用在为三农服务上,对城市个人的借贷业务只能是“三农”借款业务的补充,但绝大多数小额*款贷**公司已经本末倒置,完全背离了《指导意见》的初衷。

二、不签订或者不交付借款合同,逃避监管

在借款人向小额*款贷**公司借款过程中,双方之间地位的悬殊,借款人在借款时处于弱势的一方,借款合同通常是小额*款贷**格式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内设置了大量违法或无法律依据的条款,如居间费、管理费、高额利息和违约金等,侵犯借款人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7条之规定,除借款人和出借人都是自然人外,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小额*款贷**公司为了逃避监管,增加借款人维权的难度,在借款人签订书面合同后,不在书面合同上加盖印章或盖章后不交付借款人,导致借款人维权时没有合同提交给法院或监管机关,而小贷公司会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是否向相关机构提交书面合同。

三、违规收费,不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

小贷公司在放贷的过程中,会以第三方居间费、管理费、保证金等各种名义收取相当一部分费用,该笔费用不能冲抵借款产生的利息,不是砍头息,借款人实际取得的借款本金远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小贷公司通常会先向借款人发放一小部分借款,仅够借款人支付上述费用,要求借款人以消费或者支付报酬的形式支付给第三方,在确保借款人按照要求支付费用后,再发放剩余借款部分。而借款人从未接受过该第三方的居间服务,或者委托其办理业务,该第三方实际是小额*款贷**公司的关联方。

四、不使用自有资金发放借款,变相融资,逃避监管和纳税义务

指导意见要求,小额*款贷**公司不能吸收存款,只能使用自有资金发放借款。小额*款贷**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只能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并且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实践中,小额*款贷**公司为了弥补自身的资金不足,变相融资,另一方面也为了逃避监管和纳税义务,通常会通过第三方向借款人发放借款。此种情形下,在借款人通过诉讼维权时,将无法提供与小贷公司的资金往来记录,增加借款人维权的难度。

五、合法利率外衣下的“高利贷”

指导意见要求,小额*款贷**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款贷**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支持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年利率24%。因借款合同为小额*款贷**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通常年利率都不会低于24%。既便是合同条款约定了低于24%的年利率,借款人实际支付得利息也高于此。首先,借款人实际拿到的借款本金为扣除各种费用后的本金数额,本金本就小于合同约定借款额;其次,借款合同通常约定借款如采取逐笔还息或等额本金方式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随着每月还款使用的借款本金越来越小,而利率却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和利率计算,导致借款人在一开始所还的利息就高于24%的年利率上限。笔者曾计算过一个当事人最后一期的利息,居然高达289%。小额*款贷**公司的实际利率绝对高过司法保护上限,属于高利贷无疑。

六、提前偿还借款情形下的巨额违约金

借款容易还款难,是借款人的切实感受。动动手指就有借款发放到账,但是在还款时却发现利率远高于自己的偿还能力,于是要求提前还款,小额*款贷**公司会借机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支付违约金,而该违约金为按天计算,数额巨大。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情况下为补偿性质。在提前还贷的情况下,小额*款贷**公司基本没有损失,却通常将借款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征信有影响等方式取得巨额违约金,使借款人遭受损失。

七、通过第三方收取借款本息和违约金

小贷公司在收取借款人的借款本息和违约金时,不以自己的银行账户收取,而是让借款人将资金汇入其关联公司或员工个人的银行账户,也不出具相关收款凭证,以此逃避监管和纳税义务,并增加借款人的维权难度。

八、欠款催收过程中被刻意规避的借款人诉讼权利

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小贷公司通常会委托催收公司或律师事务所催收。因为催收公司在催收过程中会有多种不可控因素,加上公安机关近期扫黑除恶行动,小贷公司近期多抛弃了不正规的催收公司,改以委托律师事务所催收。律师事务所通常会先向借款人发送律师函,如果借款人接函后联系律师或小贷公司,小贷公司就会以减免利息的方式劝导借款人还款。如果借款人没有回应,律师就会代理小贷公司向借款合同约定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借款人应诉,小贷公司通常会撤诉,留待以后处理。如果借款人没有应诉,法院通常会缺席判决。在判决书生效后,律师会申请强制执行,继而将借款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迫使借款人还款。

对于小贷公司提供的批量借贷纠纷案件,法院为什么没有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而是置借款人的抗辩权于不顾,径直缺席判决,其中缘由,值得深思。

九、借款人如何规避小贷公司设置的“坑”

如果借款人没有能力充分理解借款合同条款的含义,最好的方法是远离小贷公司。

十、被起诉的借款人如何维权?

借款人一定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抗辩权。如果法院还没有判决,聘请专业律师依法应诉。如果裁判文书已经生效,六个月之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同时,针对小贷公司的违法行为,向监管机构投诉举报。

作者:邵宪海律师/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