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几次调研后,股权众筹管理办法终于出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这也成为从昨晚至今的重磅新闻。小派认为出规则就是好事,P2P平台运营这么几年,左盼右盼,银监会监管政策也没下来。而股权众筹则抢在年底让大家知道了监管的方向和思路。跟着小派来一起解读。
首先中证协将股权众筹定义为“私募股权众筹”,那么意味着200人红线暂时无法突破,股权众筹只能向非公开不特定人群进行宣传。同时明确了投资者应向平台提交真实收入证明,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对于平台准入门槛,记者和几位股权众筹平台的负责人交流,大家都认同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政策,平台500万净资产不难达到,事后备案制也使得无论大公司还是草根创业平台都有机会进入这一领域竞争。
同时,该管理办法划定的红线也较为清晰,小派列出比较重要的几条,包括
平台不得
(一)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
(二)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
(三)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
(四)利用平台自身优势获取投资机会或误导投资者;
(五)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六)从事证券承销、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除外;
(七)兼营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款贷**业务;
融资者不得
一、欺诈发行;
二、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三、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在股权众筹平台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融资信息
但是对于合格投资人制度,却一石激起千层浪,昨晚在几个股权众筹微信群中,可谓是平台哀鸣,小散愤不平。
合格投资人制度包括
(二)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四)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
(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PS:第五条中针对个人的要求不是净资产,而是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等,但是房产却是不包含在内的。
小派对比发现,股权众筹办法中对合格投资人资质的规定几乎照搬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特别是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中,“关于投资单只私募基金不低于100万,”作为私募合格投资人的标准之一,被移植到股权众筹管理办法中,变为“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这相当于完全将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人和股权众筹视为一致。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单笔基金100万很稀疏平常,然而查阅目前的草根股权众筹平台会发现,大部分投资额都在10万及10万以下,两万、三万的投资更是比比皆是,这意味着大部分活跃在股权众筹平台的投资都是小散在做小额投资。如果符合了私募股权投资的要求,他们干嘛不直接投资私募,而来看股权众筹呢。小派觉得,按照这种思路,合格投资者制度的一刀切,很可能让这些草根平台从此绝了人气。这也难怪昨天草根平台哀鸿遍野,连夜上言谏书。
由于监管的范围和现行的股权众筹生态的出入,若最后以此办法运行,钻空子的平台一定不会是少数。比如:
1、如果我不备案,称自己是FA财务咨询或创业服务,那么是不是可以不受合格投资人的约束
2、如果我不能在自己的平台上自众筹,我找个熟人的平台给自己众筹,互换利益可不可以
3、如果我觉得合格投资者制度太严了,我把项目放在线上,但是投资人都走线下渠道,是不是不用参照合格投资人的50万年收入约束。
最后,股权众筹办法给最近利好不断的券商又带来新利好。
办法推出后,作为有公开发行资格的券商可以直接开展股权众筹业务。
作为传统直接融资中介,证券经营机构在企业融资服务方面具备一定经验和优势,因此,《管理办法》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直接提供股权众筹融资服务,在相关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
华泰证券甚至昨晚连夜开展电话会议,讨论这事。暂且不议是否为小提大作,但冷静来说,券商做这个几乎无任何技术难度,券商本身就有发行证券的经验,本身就储备了大量的项目资源和高净值客户。但股权众筹毕竟还属小众,券商对做天使期项目却未必有兴趣,小派猜想,券商如果做股权众筹会从有挂牌新三板资质的项目入手。众筹成功后,直接配合场外市场业务挂牌新三板,解决退出渠道。
以下是四家平台对此次股权众筹管理办法的看法
天使客CEO 石俊:对于征求意见稿,平台投资人中有人支持,有人反对,但我们做了一段时间观察发现,众筹的投资人大多是些散户。如果说以众筹的方式要鼓励创新创业,这样做肯定是行不通的,会把很多人挡在外面。我认为区别专业和非专业的投资人。比如资产500万的人,他可以拿50万出来;资产50万的人,同样可以拿5万出来投项目。这两类人应该有不一样的要求。
与对投资设置高门槛,不如下放教育投资人的权利给平台,对非专业的投资人进行指引。总体来说,我们认为股权众筹的监管办法能这么快出来,表明了监管层对此的重视,但我们希望监管部门花更多时间研究众筹的生态。
云筹CEO 谢宏中:1对于政策总体支持,投资高风险,有指导和规范大家才能有序长期发展。
2应加强关注风险提示和信息充分披露,弱化对投资人资格审核,草根可以创业,借钱还要支持,为啥投资创业要有门槛,天使投资也是创业合伙。
3财产认定应以所有资产,而未必金融资产,家庭收入而不是个人收入
4股权众筹平台被定义为融资中介是不够的,融资服务机构核实,包括FA服务和中介、投资管理。
天使汇CEO :我个人的看法来讲,办法中给出的红线是比较合理的红线。因为在平台上会有推介的姿态,所以门槛设置的比较高。其实没有必要特别纠结于这个门槛,如果投资人不符合线上投资的规定,拿不出100万,完全可以线下投20万。
我认为小散其实是没有独立判断能力的,做投资不能依赖平台的判断力和领头人的判断力。中证协按照私募的管理办法来设定合格投资人也可以理解,因为你没法突破现有的法律和管理办法,为股权众筹专门设置个门槛。
这个办法是在证券法修改案出台之前的一个指引,虽然股权众筹不会出现像千团大战那样的情况,但是有这样的规定出台,对平台有良性的促进作用。
大家投CEO 李群林: (摘自其文章《一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试水——评证券业协会关于股权众筹管理办法》)
金融资产300万,年收入50万的门槛,会使得白领阶层90%以上人群都没有了参与投资的机会,这一定是会受到社会广泛批评的一件事情,同时,几乎所有投资人都会拒绝向平台提供个人金融资产或年收入证明;
我承认“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世界各国风险投资市场与金融逻辑理论发展历程中得到普遍认可,但基于互联网环境下的风险投资市场,这一制度受到各国投资者越来越多的质疑,美国的jobs法案实施细则至今都没有出台,这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安排”没有可操作性有很大关系,希望我国的股权众筹监管制度真的不要再次掉入这个无法具体执行的怪圈。
今年上半年的调研过程中,调研组与行业创始人有一个普遍共识:投资者对项目的投资满一年就可以在平台上进行股权转让,今天公布的文件中已经明确平台不得从事股权转让业务。这就涉及到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股权众筹平台与股权交易所的边界在那?地方股权交易中心(四板市场)都可以开展股权转让业务,民营的股权众筹平台为啥不可以开展股权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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