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青田非法集资案 (青田7.8亿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7月16日上午9时10分

青田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陈某某等1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1日,赢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进(上海,另案处理)使用李朋朋的身份证在青田县注册成立上海赢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青田分公司(对外称“赢基财富")。2016年1、2月份,被告人陈某某、赵某夫妇受王进指派从赢基公司到青田管理分公司的集资业务。随后,陈某某陆续组建了15个营销团队,其中被告人陈某某任三级总监,被告人赵某任二级总监,被告人林某某、叶某君任一级总监,被告人叶某珠、叶某春、吴某某、季某菊、夏某某、彭某某、朱某某、陈某军、留某某、季某勤、季某影任团队长。

陕西青田非法集资案,青田7.8亿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人陈某某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组织、安排赢基财富的二级总监、一级总监、团队长、业务员在青田县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通过发放宣传单、举办产品推荐说明会、举办酒会、安排客户旅游等方式,夸大宣传赢基公司的理财产品,以允诺半年期存款年利率5%-6%、一年期存款年利率13%-14%的高额利息且承诺保本付息为诱饵,对外销售赢基公司股权转让类、共享产权类等理财产品,诱骗社会公众投资购买。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林某某、叶某君以赢基公司名义参与和集资参与人签订合同,集资参与人通过转账支付、POS机刷卡支付等方式直接支付集资款至赢基公司控制的账户内,再由王进统一调配使用,并支付佣金及集资参与人的利息。被告人赵某配合被告人陈某某在青田集资的全面管理。

至案发,15名被告人共向青田县不特定社会公众200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累计人民币7.8664亿元,未归还4.6014亿元。

陕西青田非法集资案,青田7.8亿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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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陈某某等15名被告人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股权投资、产权共享等形式变相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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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被告人家属、被害人代表、社会公众等通过网络观看了该案庭审直播。合议庭将在评议后依法对本案择期宣判。

文:青田法院 视频:青田传媒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