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对方不发货诈骗 (网络购物商品售后服务及维权规定)

2021年2月25日,邓某某在手机APP“快捷购物”购买惠普HPENVYTE01系列游戏商务台式机主机一台,商品总额5649元,在线立减5元,积分抵扣20元,实际付款5624元。网页介绍显示“免费升级5年上门服务,可自行免费升级或联系客服指导升级”“用户在购买产品的半年内注册,免费升级为涵盖所有备件的五年上门保修服务”。邓某某购买后在惠普官网进行了注册,显示保修起始日期为2021年3月4日,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3日。

网上购物质保期内出现问题找谁,网上购物售后解决法律依据

邓某某就保修时间问题致电快捷购物公司,快捷购物公司答复可以提供5年免费上门服务,前3年由惠普公司进行保修,后2年由快捷购物公司进行保修,或者由邓某某提供惠普公司上门维修的发票由快捷购物公司进行报销,但不能提供惠普官网注册的5年保修。审理中,邓某某表示,如法院认为快捷购物不构成欺诈,则不要求退货。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快捷购物公司是否有欺诈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欺诈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快捷购物公司在销售系争电脑主机的宣传网页上载明“免费升级5年上门服务”,现快捷购物公司承诺前3年由惠普公司进行保修,后2年可由快捷购物公司进行保修,或者由邓某某提供惠普公司上门维修的发票再由快捷购物公司进行报销,与快捷购物公司经营的网络购物平台对于该电脑主机宣传的保修期是一致的,故快捷购物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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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称该5年保修均应为惠普公司注册的5年保修,对此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现邓某某主张快捷购物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支付赔偿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邓某某表示若快捷购物公司不构成欺诈,则不要求退还该电脑主机,对此予以准许。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邓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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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欺诈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欺诈方须有欺诈故意;二是欺诈方须有欺诈的行为;三是被欺诈方须因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认知;四是被欺诈方的意思表示违背其真实意思。本案中,邓某某认为购物网页上明确载明“免费升级5年上门服务”,即保修应为惠普公司注册的五年保修。然快捷购物公司明确承诺会为邓某某提供五年保修,其中前三年由惠普公司保修,后两年可由快捷购物公司联系经销商提供上门服务,或由惠普公司维修后邓某某凭相关票据由快捷购物公司进行报销,即快捷购物公司依然履行了五年上门服务的保修责任。故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快捷购物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邓某某的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