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家具未收到货?瀛台律师教您维权:需双倍返还定金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徐某购买某商品房后计划装修,某日,徐某在当地报纸上发现了某家具公司的广告,于是联系到了家具公司的郭某,后在双方交涉之后,郭某以家具公司的名义和徐某签订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徐某向其支付预付款项两万五千元以及定金五千元。几日后,郭某来到徐某的家中为其进行测量,并承诺将在三个月内进行交付。然而在几个月之后,徐某都未收到货款,并且联系不到郭某,后徐某来到家具公司进行商议,但家具公司否认了其和徐某签订过相关合同,拒绝发货。经法院审理认为,郭某以家具公司的名义和徐某签订买卖合同,且在该合同中盖有家具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该合同合法有效,故家具公司未按合同时间进行交付的行为构成违约,遂判决该公司返还徐某的预付款项两万五千元,并双倍退还定金。

购买家具未收到货?瀛台律师教您维权:需双倍返还定金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郭某以家具公司的名义和徐某签订买卖合同,且在该合同中盖有家具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故徐某有合理理由相信郭某有权代理该公司签订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家具公司为合同相对人。家具公司未按合同时间进行交付的行为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当在退还徐某预付款的基础上,双倍返还定金,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和他人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对方当事人是否有授权文书以及合同上的盖章是否是合同专用章,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才能更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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