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领域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今天来解说一下破产清算公司上海帝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期间新增¥1,127,248.33元的债务,与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什么关联关系?海富通-上海帝树海外QDII资管计划的托管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到底有没有过错?欢迎评论留言提供解决方案!

事件概要:

新增债务来源于一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权益类契约式基金,产品名称为睿高银谷可转债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睿高银谷基金”)。产品的单一投资人是北京睿高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睿高”),系一家和我们性质相同的私募管理人,北京睿高的目的是通过上海帝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帝树”)与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通”)之间已经完成业务合作沟通及风控合规的海富通-上海帝树海外QDII资管计划(以下简称“海富通QDII计划”),最终可以将所募集的契约式基金投向香港证券市场,认购香港长盈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代码00689HK)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因投资人向法院申请了上海帝树的破产清算,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代表人钱宇瑾来负责清算事宜。钱宇瑾经与我沟通后了解到上海帝树尚有睿高银谷基金到期未完成全部清算,留存1.2亿股长盈集团纸质股票,其余基金均清算完毕。于是破产管理人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际仲裁会”)申请仲裁,提出海富通怠于履行相关清算义务导致了投资者的损失,却被海富通反诉上海帝树没有及时履行对应义务即清算期间的管理费约人民币113万元,并举证辩称其已经履行清算义务。因此破产管理人在国际仲裁会的调解下签订了由上海帝树偿还该金额的调解协议。最终破产管理人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起诉上海帝树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上海三中院依据仲裁调解协议及消极配合判赔。各方关系图如下: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清盘了吗

争议债务形成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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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产品的结构流程图

对海富通存在问题的思考

(一)海富通QDII计划是否是通道业务?

实际上海富通QDII计划这只产品在发行的时候,证监会以及银监会都不允许QDII做通道业务的,这也是北京睿高会找上海帝树发行这么一支睿高银谷基金的原因。至于怎么看是否是通道,我本人认为,如前面产品结构图所示,北京睿高能够按照最初的意愿最终成功认购香港长盈集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那么中间的涉及机构都是通道。

补充说一下睿高银谷基金的产生的前因后果:

睿高银谷基金的底层基金是北京睿高的睿高资本优享1号可转债私募投资基金(集合型纯浮动收益类契约式基金),其在2016年6月就已经完成募集,而找到上海帝树的时候是2017年2月,当时王总提出要在1个月内将资金投到香港证券市场。恰巧在2017年1月,上海帝树的梁凯歌与海富通的总经理俞涛也是该笔业务的对接人历经4个多月的沟通及前期准备工作,终于达成了一个借用海富通QDII通道的初步合作计划,额度为人民币1亿元,正在筹备春节后的基金募集相关工作。北京睿高的王总告诉我他们已经尝试近一年,没有谈成一家有QDII额度的可合作机构,因为很多公司的QDII额度是不外借的,此时投资人也已按捺不住,逼着他们尽快投出去,如若不然就要求返还撤出投资。

出于好心,我协调并促成了北京睿高及上海帝树的通道合作事宜,并明确告知北京睿高合作前提的费用问题:QDII通道方的相关费用在每年2.5%左右,QDII还要挂钩一个链接票据一次性收费约4万美元,另外上海帝树收取两年合计1%(包含本层基金的相关托管费)的通道费且期间不估值,所有这些费用包括产品结构王总均已明晰并默认接受在基金财产中扣取。睿高银谷基金的合同文本是北京睿高提供的(除上海帝树收取两年合计1%的通道管理费外),其余与其底层基金一致。为缩短资金划转周期,顺利完成产品合规及备案,睿高银谷基金的托管机构国信证券都是睿高资本优享1号可转债私募投资基金的同一机构。

(二)海富通是否完全履行了清算义务?

破产管理人邮件往来中显示,海富通当庭举证已经履行了海富通QDII计划的清算义务,让我不禁疑问到底海富通提供了什么证据,向国际仲裁会以及破产管理人钱宇瑾团队证实了其已经履行了清算责任。2019年3月22日,上海帝树发出的赎回清盘指令中,明确显示为全部份额,而2019年5月22日首次清算后剩余1.2亿股港股纸质股票,因价格及流动性问题无法进行大宗交易出售,实则为部分清算。此外,海富通在首次清算中提出由北京睿高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金程普思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金程普思”)在2020年4月17日前自行寻找买家。这种情况只能算作部分履行了清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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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帝树申请赎回全部海富通QDII计划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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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梁凯歌和我都不清楚剩余1.2亿股票的清算情况,只能在此做两种假设讨论。

1.2020年4月17日前剩余1.2亿股港股顺利清算

如果北京睿高及其一致行动人在2020年4月17日前顺利找到下家,可以算作海富通确实履行了全部清算义务,那清算后的资金呢?是否划入海富通QDII计划的广发银行托管账户?总不会不经过广发银行托管账户?如果未经过广发银行托管户,那按照破产管理人的意思托管方的确是有责任的。

2.2020年4月17日之前甚至截止目前剩余1.2亿股港股仍未清算

如果截止2020年8月破产管理人代表上海帝树申请仲裁时,1.2亿股的长盈集团仍然没有变现清算,能算作已经履行了清算义务吗?海富通QDII计划的托管人广发银行是否有责任?

(三)海富通对于已计提未收取的管理费的处理方式是否有问题?

首先在首次清算时,清算报告显示:“对提前终止日已计提未支付的管理费¥1866314.88元予以回冲,暂缓收取,待资产全部变现后,根据产品合同重新计提。”海富通QDII计划托管户有人民币¥513,206.17元,港币HK$14,710,776.41元折合人民币¥12,929,448.49元,在合计约¥1340万的情况下,不预先收取待到最终清算时补退?

其次,既然已告知暂缓收取了,等到资产全部变现后,亦可以全额扣除未收取的管理费。但我认为海富通不管是什么时候收取这笔管理费,都是仍然由海富通QDII计划基金财产承担的或者说是最底层基金是最终承担人,怎么就中途变成上海帝树这个资产委托代理人的债务责任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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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QDII计划首次清算报告截图

最后,首次清算时海富通未扣除应收取管理费,如果有再次清算的话,再次清算时即完全清算为什么还不扣除尚未支付的管理费?反而反诉上海帝树没有履行对应义务?还是海富通在与北京睿高直接接触后做了一些什么承诺和改变?或是觉得剩余的1.2亿股港股清算变现可能性极低,海富通你就把这个费用转嫁到上海帝树头上?在此我很想知道,是否你海富通发行的所有基金都是这样,管理费都是另外跟投资人收取?还是仅仅是这只基金?如果仅是针对我上海帝树这只基金,这样推断海富通在做首次清算的时候就给上海帝树设计了一个坑,并以此误导那些可能欠缺基金常识的国际仲裁会审判员和破产管理人。这种做法让其他与海富通合作的资产委托人怎么看?

其他逃避责任的拙劣手段

事实上,海富通在撇清责任这块也是用尽手段。长盈集团股票认购时成本约HK$0.37港元/股,首次清算时已经不到HK$0.1港元,而且流动性非常不好,跌到一定程度极易被要求缩股,于是海富通为了免除责任,要求该QDII资管计划所有穿透涉及各方签订承诺书,不追究其法律责任。然而在当时的情况下,该股票成交还算活跃,海富通完全可以按照上海帝树发送的赎回全部份额指令恪尽职责以平均价格HK$0.1港元/股,将纸质股票变成电子股票在市场上小额交易清算掉,而海富通却选择了限制时间让底层基金投资人北京睿高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金程普思解决,并要求承诺不追究其任何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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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睿高及北京金程普思给海富通承诺函截图

目前,梁凯歌和我已不能代表上海帝树去和海富通进行交涉沟通,只得把所有事实讲述出来,希望有缘的专业人士看到,可以给我评论留言给出建议。谢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