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陈述】
董某慧因病于2020年6月25日入住被告医院,被告在完成相关检查后做出董某慧系腰椎间盘突出、颈椎间盘突出、肺部感染等症状的诊断,收入医院住院治疗。董某慧于2020年9月10日再次入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右侧股骨头坏死等疾病。

在接连之后的四次住院治疗中,被告均系按照上述疾病进行治疗,期间董某慧的病情非但没有好转,反而恶化,直至2021年4月11日出院,董某慧前后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10个月。董某慧不得已到x县中医院治疗,确认为骨癌晚期、肝癌。董某慧自x县中医院出院后回家中静养,于2021年9月3日在家中逝世。
被告的医疗行为不仅没有准确诊断出董某慧的病情,而且长期的误诊行为,严重耽误了董某慧的真实病情治疗期,被告的行为给董某慧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董某慧的法定继承人为三原告,三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
【被告x县x医院辩称】
董某慧在h医院住院的事实是存在的,董某慧之前因乳腺癌做过手术,这个病董某慧是知道的,因为癌症没有治愈,一直是潜在的。董某慧本次住院主要针对腰间盘突出住院,在住院过程中,乳腺癌转移到肝脏,医生也告诉了董某慧这个情况,如果董某慧愿意的话,可以到别的医院治疗。
【鉴定意见】
患者乳癌及术后复发转移、依从性差等自身因素是导致患者死亡后果的根本性原因;医方诊疗过错行为与缩短患者生命周期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介于次要因素至轻微因素之间。
【医疗过错分析】
1、患者于2019年5月11日至5月22日一次入住医方,医方入院诊断:‘右侧乳房浸润性癌’明确,行‘右侧乳癌根治术’治疗具有指征,术式选择合理,术后给予止血、止痛、预防感染等治疗未违反诊疗常规;
2、患者于2020年6月25日至2021年4月5日之间又因‘右侧腰腿疼痛’,先后6次入住医方,医方先后分别诊断:‘腰椎间盘突出、右侧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右侧髋关节积液、右侧乳癌根治术后,肝占位,右肾囊肿’等,给予活血化瘀、利水消肿、右侧股骨头钻孔减压术等对症治疗基本合理。

但是,在患者6次住院期间,医方对患者于‘乳癌根治术’后‘复发转移’,尤其是对‘右侧腰腿疼痛’可能系乳癌术后复发转移之后果认识不足,未建议患者行PET-CT等进一步检查,尤其是在发现患者右股骨头骨质破坏后,仍未建议患者去上级医院就诊和/或组织院内多学科会诊。
且在行右侧股骨头钻孔减压手术过程中,未提取病变骨组织做病理检查,使患者丧失了及时明确乳癌复发转移之诊断机会。另外,医方对患者‘右侧腰腿疼痛’具体部位体检欠规范。
3、医方在患者后期住院期间,未能就患者乳癌术后复发转移和/或放化疗等内容,履行知情告知。
4、患者死亡后未做尸体解剖,病理死因尚不明确。根据患者病情进展,结合外院临床辅助检查及诊治情况,患者因乳癌术后复发转移,终不治于家中死亡。导致患者死亡后果的根本因素系患者自身疾病发生发展所致,即患者原发‘右侧乳房浸润性癌’,
虽然经过医方手术切除肿瘤,但是,其于术后未接受系统性放化疗治疗,故在医方住院期间,其存在肿瘤肝转移,且不能排除其于术后一年四个月出现右侧髋关节积液、‘右侧股骨颈无菌性坏死’等病变系肿瘤远处转移之可能。
5、患者于右乳癌术后近两年入住外院时,外院明确诊断‘股骨颈病理性骨折、右肝占位病变’,考虑为右乳癌远处转移;其于外院出院至家中死亡期间,尚无就诊病历材料反映其继续就诊接受支持对症治疗。

【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判决,被告x县x医院本院承担25%的责任,赔偿3221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