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为摆脱男子纠缠,骗来同学供男子强奸,如何评价本案?

前言:

我们知道,强奸罪的受害主体只有女性,所以一般情况下,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一般都是男性。但也有特殊的情况。

接下来王国强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相关信息,欢迎大家的阅读!

案例分析:

女大学生郝某在网上结识了网友赵某,郝某与赵某相约一起吃饭。赵某在郝某的酒里下了药,趁郝某昏睡与其发生了性关系,还拍下视频。

赵某用视频威胁郝某,如果不继续发生关系就将*爱性**视频发给同学。郝某迫于威胁又与赵某发生了几次关系。郝某请求赵某放过自己,赵某表示如果郝某能找到女生替代她,他就不再纠缠郝某。

郝某一时冲动,将同班女生马某骗到赵某的出租屋内,帮助赵某强奸了马某。事后,马某报警,警方将赵某、郝某刑事拘留,并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诉讼。

女生为摆脱男子纠缠,骗来同学供男子强奸,如何评价本案?

法律延伸:

本案中的郝某帮助赵某强奸女同学,属于共同犯罪,郝某由于被威胁,骗来同学供赵某强奸,属于强奸罪的胁从犯,可以照比从犯减轻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幼**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女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女幼**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女幼**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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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强律师小结:

本刑事纠纷案件中,女性成为了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可以知道,女性作为强奸罪的间接正犯或者共同正犯,也会因强奸罪而获刑。

以上是王国强律师针对相关案件为大家做的法律知识分析,希望可以帮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