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霖律师,刑事辩护。
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3年律师执业至今,刑事案件实战经验丰富。
长期关注和钻研的领域:食品安全犯罪、性侵犯罪(涉强奸、强制猥亵等刑事犯罪)、网络涉淫秽犯罪(涉组织卖淫、传播淫秽物品等刑事犯罪)。
精通粤语、普通话,曾代理不少刑事案件,取得较为理想的办案效果。
(联系方式:详见本号的置顶微头条)
作者: 这几天,有网友留言说:张律师,你分享的这些案例,搞得我提心吊胆的,拍拖谈恋爱都得小心翼翼。最近正在跟女朋友吵架,万一哪天分手了,她说我强奸她,岂不扑街说不清楚了?
也不至于那么惊慌,把握尺度,讲文明,讲规矩,自信一点,双方若情投意合,谁又会无端去指控谁呢?。
言归正传,警惕哪些具体行为,避免卷入强奸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第一款,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同的人,可能会存在不同理解:
什么是*力暴**,*力暴**程度?
什么是胁迫,胁迫程度?
什么是其他手段?
1984年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注:已失效),有助于我们理解: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力暴**、胁迫和其他手段。
“*力暴**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绑捆**、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害迫**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力暴**、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结合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是强奸案辩护的重点。
作者结合办案经验,简要谈谈一些值得关注的行为:
在一些有罪判决强奸案的卷宗里,作者常看到犯罪嫌疑人有如下供述: 用力压、阻挡、推倒、绑住、按着、顶住、殴打、*绑捆**、一巴掌打过去、捂嘴巴、卡脖子、撕脱,抓烂,按倒、咬住、扒开、使劲顶等。
在另一些有罪判决强奸案的卷宗里,作者常看到犯罪嫌疑人有如下供述: 如果你敢说出去,我就发给你身边的朋友,告诉大家……;你要想想你的家人,你的小孩,我不想伤害他们、不希望他们出事;我知道你家地址(你单位),如果你不……我就……。
还有一些有罪判决强奸案的卷宗里,作者常看到犯罪嫌疑人有如下供述: 我看她睡着了,睡得很沉,我很喜欢她,那时产生了跟她发生关系的念头;她那时喝醉了,叫她没反应,所以我就想着跟她发生关系。
上述这些具体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每一宗案件背后,都有一段故事,也对应着一个深刻的教训(对双方而言,更是惨痛、不堪回首的经历)。
历史上的这些有罪判决,无时无刻提醒着的后来者,必须警惕的前述种种具体行为,跟女*交性**往时须把握尺度,讲文明,讲规矩,避免卷入强奸案。
特别声明:
办案是一个不断发现新思路、寻求新可能性的过程,欢迎交流。
作者接受委托的刑事案件,本身需确有一定理据,唯此才有机会通过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不批捕、不起诉、无罪或罪轻、缓刑、或二审改判。
现实中的个案,案发经过千差万别,证据材料差异巨大,具体问题需要具体研究。本号原创或分享的文章并非法律意见,仅作讨论和研究之用。除特别说明外,本号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务必及时告知,以便删除),感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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