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情况摘要
2018年12月14日晚22时产妇张某入住某市某区人民医院待产,于次日早晨开始分娩。医院选择阴道自然分娩,导致胎儿毛某肩难产。生产过程中,由于牵拉导致胎儿左侧臂丛神经损伤。胎儿出生时体重为4500克,系“巨大儿”。后张某带新生儿毛某到多家医院治疗身体损伤。因被告人民医院选择了错误的分娩方式导致新生儿降生便受到身体损害,故诉至法院维护权益。
二、关键词:自然分娩,巨大儿、胎儿神经损伤、医疗过错
三、案例详情
原告毛某母亲张某于2018年12月14日晚22时入住被告人民医院待产,于次日8时50分经阴道侧切娩出原告毛某,原告毛某出生时体重为4,500克,系“巨大儿”。被告人民医院医师在张某产前未对胎儿体重进行充分评估,不能掌握胎儿体重情况,选择阴道自然分娩,导致胎儿肩难产,后在张某生产过程中由于牵拉导致胎儿左侧臂丛神经损伤的损害后果。张某带新生儿毛某先后到某大学附属医院、某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某按摩医院、北京某综合医院等医疗机构为孩子治疗,其中在某市某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在某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两次住院治疗6天。

四、司法鉴定意见
经吉林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民医院在张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原告毛某左侧臂丛神经损伤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为主要原因,原告毛某左侧臂丛神经损伤的护理期评定为150日,营养期评定为60日。
五、法院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民医院在张某产前未对胎儿体重进行充分评估,在不能掌握胎儿体重情况,选择阴道自然分娩,导致胎儿肩难产,继而导致胎儿因牵拉造成左侧臂丛神经损伤的损害后果,因此,被告人民医院在张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原告毛某左侧臂丛神经损伤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为度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因原告出生时的巨大儿是臂丛神经损伤的源发病因素,被告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源发病系多因一果造成的损害结果,故原告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判决被告承担责任比例酌定为70%,原告责任比例酌定为30%。一审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要求医院承担90%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未能提供足以认定被告人民医院应承担90%或者全部责任的证据材料,故对于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021年8月19日,法院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
六、律师点评
本案中被告人民医院未能选择正确的分娩方式导致新生儿原告毛某左侧臂丛神经损伤,显然构成医疗过错。在明显医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如何为患方撰写鉴定申请以及在听证会上发言争取给医方判定更大的责任比例是律师首要的工作。其次,在鉴定结果符合患方所受损害且法院酌定责任合理的情况下,专业度医疗纠纷律师有义务向当事人讲解其中的利害。比如本案中鉴定为多因一果,患儿本身为巨大儿也对其降生时所受伤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鉴定机构和法院均考虑到了这点且给出了合理的责任承担范围,一名合格的医疗纠纷律师应该安抚当事人的情绪,用专业的医疗和法律知识阐明情况。如果是一味照顾当事人的激进情感在没有*翻推**原鉴定和判决材料的情况下提出上诉,其结果往往只能是维持原判,对当事人来讲也耽误了赔偿款到账的时间并增加了诉讼成本。难点解读共同原因中的各个原因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起着不同的作用,应根据各个共同原因的性质、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的距离以及原因事实的强度来决定其各自原因力的大小。
七、本案难点
在于对多因一果鉴定结果的认识,多因一果损害结果是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原有自身疾病、伤情、过错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医疗过失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到推动或扩大的作用。医疗纠纷律师不能只对法律上的流程熟悉,还要具备专业的医疗知识,对鉴定结果是否合理,法院分配责任范围是否合理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从而去把握诉讼流程,不盲目上诉,给自己和当事人增加诉讼成本。
八、小结
医疗纠纷中存在着多种因果关系形式,只有对其认识清晰的医疗律师才能判定其是否合理,应当选择何种诉讼方式。在遇到医疗纠纷时有些非医疗律师能够赢但是过程却十分艰辛漫长,通过本案可以看出选择专业医疗律师完全可以免去多余的诉讼流程更有助于保护患方的权益。
九、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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