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判例:夫妻经营的公司,股权转让后要不要担责?
大家好,我是古博士。今天讨论一个股权判例,涉及到问题是夫妻经营的公司股权转让后要不要担责?看一下这个标题,涉及到一个是夫妻经营的公司,股权转让后要不要对转让钱的债务承担责任?看一下这个是什么情况,做一些分析。
这个案件也是北京高院的一个案件,二零一八年的二审的案件,一四年十月份叫李政委和吕欣,这是一对夫妻出资设立的莱河公司,从事儿童早教服务。一二年的时候莱河公司与孙爱民签了早教服务协议,为孙爱民两个孩子提供两年的早教服务,孙爱民得付了钱一点五万,公司出具了收据。
在李和吕这两个人经营莱河公司期间收取报名费,款项不是走公司账,是走掉了两个人个人账,而且比如通过微信这边收钱,在庭审的时候公司只有四百多块钱的现金,部分教学的桌椅。这种情况就到了二零一六年五月,这两个人又将他的股权全部转给了刘洋和王臻。

刘洋王臻也是一对夫妻,可能是这种小的早教机构都是夫妻店,可能就是其他的利润也比较薄,也不请人,就两个人夫妻店做,转让股权以后就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两个月之后莱河公司与房东拒绝租给新股东停止经营,房东就是拒绝租给新股东停止经营。
房东就是租给李和吕的,换了这两个人,你们俩来搞就不行,我不租给你,没办法,房子就经营不下去了。这样孙爱民早教课还有五十一次没上,他小孩多次就课于课时的问题与市民股东商谈,没未果就起诉了,就证明一个事。

起诉期间就是一七年一月,李和吕离婚了,离婚协议约定原夫妻债务由李政委个人承担。就这么一个情况。
其实主要还是说孙爱民的没有履行完的培训,早早教怎么处理是退钱还是是什么样子?对。经过二审,李和吕是正式败诉的,两个人要承担连带责任,要返还剩余的课时费,要承担连带责任。就这样的。
理由是什么?理由就是两个人经营期间的公司失去了财产的独立性,应该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个债务是经营公司期间发生的债务,债务发生时间发生时双方并没有离婚,所以他的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虽然离婚的时候说由李政委来个人承担,但是这样约定的不能对抗第三人。新股东要不要承担这个责任?因为这个债务是发生在股权转让之前的,那个时候这两个人还不是股东,所以对债务没有过错,所以也就不用承担这个责任了。
就这么一个事,这个里面虽然案子很小,就一点五万,而且一点五万其实只是有部分要返还,但是涉及了三个比较大的问题。
·第一个,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的问题。股权转让就说你的责任应该怎么划分?转让前的债务,转让后的债务怎么分?
·第二个,转让钱的股东要不要对转让钱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其实是如果一个标准的股权转让,其实也就也是收购了,收购方会比如说做一些法律禁掉或者就是还有财务禁掉这些东西。

在协议里面会以要求的很严格,就是要充分批入所有的没有发生的债务或者没有可能存在的风险。假设因为没有披露,要请通过发生这些事情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个,已经发生的可能遇见的债务在转让前发生债务,怎么承担?这个东西其实是要明确约定的,因为这些东西约定其实也跟价格是有关系的。如果价格高,可能远股东要对以前的承担更多的担保责任,可能很多债很多现在责任由远股东来承担,但价格低有可能就反正所有的责任和将来这个摊子就要全给你,多少钱一篮子就拿走了。这样其实就可能后面的股东要多承担一些风险和责任,一般就这样子的。

·第二个重大的问题就是股东和公司的连带责任的问题,就是财产独立性。这个问题其实有好多视频在做分析了,有蛮多案例的了。
·第三个问题就夫妻股东的责任承担的问题。因为夫妻股东很特殊,之前一人股东就容易使公司上市财产独立性,从而股东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累责任。但是夫妻股股东通常会视为跟一人股东也差不多,所以也会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性会也是非常非常大的。

这个人面其实还是叫一个夫妻股东,后来有离婚的问题,离婚以后责任又怎么承担问题?就这三个问题,其实是这个案件涉及到的三个问题。
但实际上这个案例对于我提到的第一个问题,这个叛逆并没有好像是有意义的忽略了,还是不知道是为什么,就是股权转让后责任承担的问题,其实并没有看股权转让协议是怎么约定的,在整个判决书里面是没有看到东西的,没有看到这方面描述,只是说债务发生在股权转让之前,而且是有过错的,公司是失去了财产独立性,要承担责任。
但是这个里面就是遗留了一个问题,就是遗留了这个问题是如果股权转让之后发现转让现在债务,而有双方又没有约定,就新股东和老股东在股权转让协议里面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该怎么承担的问题。

现在其实可能这个问题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具体情况也许不同的情况会有不同的判决,但是这个案例就显然就是忽略了把这个问题给跳过去了。这个问题可能以后有找到合适的叛逆跟大家分享。
如果关注我的朋友,如果是有这方面的案例可以留言告诉我。关于夫妻的对公司股东公司家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如果大家感兴趣在可以翻过头去看一下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号的视频,里面有两个相反的判决,而且最高院出来的,感兴趣也可以加一下我的微信。今天就先到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