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87号令|第八十条 民事责任
原创 岳小川

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87号令解读】
政府采购活动本身就属于民事活动。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其法律地位与其他当事人都是平等的。
一、政府采购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其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都是法人单位,而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政府采购的当事人都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都应该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评审专家也是政府采购的当事人。政府采购中的评审专家是以个人身份参加评审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都是身体健康的完全民事行为人,也应对个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政府采购中的争议
政府采购中的争议包括民事争议,包括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与供应商、采购人与评审专家、供应商与供应商等各种主体之间的争议。采购代理机构是在采购人委托范围内开展代理活动的,其代理行为导致的民事责任由采购人承担;但是如果采购代理机构超过委托范围或应当经过采购人同意而未经同意的行为,其民事责任由采购代理机构自行承担。评审专家在评标中违法开展评标活动对采购人或供应商造成的损害,评审专家应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争议时行政机关和民事主体之间因行政行为而引起的争议。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其他对政府采购活动 由行政监督职责的机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政行为如果与民事主体发生争议属于行政争议,适用行政诉讼法。
三、民事争议的解决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87号令规定,除了应承担行政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如果就承担民事责任不能达成一致,可以采用协商、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