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优惠是为了鼓励重点群体的就业和创业。

(一)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该政策旨在聘用两类员工:一是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二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且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只有符合上述条件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才能受益于该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就可以在接下来的3年内(共36个月),按实际招聘人数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在2025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上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我们要招聘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或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并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面标注了“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同时与他们签订一份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
1.根据财税〔2019〕22号文件中的第二条和第五条,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务院扶贫办提出了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相关税收政策。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第二条明确,对于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员和残疾人,其从事个体经营所得或工薪所得在当年度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选择合适的减免方式进行计算。对于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团队,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可以在税前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后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对于其他扶贫就业和重点群体创业人员,也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
3.《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发〔2019〕3号)
4.本公告是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发布的,旨在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该公告为2021年第18号公告。
5.《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延长《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沪财发〔2021〕8号),是一份关于延期该通知有效期的文件。
(二)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创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所有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在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后的第一个月起,可享受每户每年限额为14400元的优惠政策。该政策为期3年,即36个月,在此期间,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每户每年144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当年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在2025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享受自主创业的税收政策:一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二是持有《就业创业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三是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且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一条、第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的第一条,应该改写为:
3.《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发〔2019〕3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乡村振兴局发布了《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5.《沪财发〔2021〕8号》是关于延长《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文件,由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