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王某某等5人,组织淫秽表演被潍坊警方逮捕判决

潘某某、王某某等5人,组织淫秽表演被潍坊警方逮捕判决

近日,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潘某某、王某某等5人组织淫秽表演一案,经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审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分别判处潘某某、王某某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对上述5名被告人判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潘某某、王某某等5人,组织淫秽表演被潍坊警方逮捕判决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城检一部刑诉〔2021〕10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视频直播平台负责人。户籍居住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镇**村**号,捕前居住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11月15日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1410327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河南**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户籍居住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乡**村**组**号,捕前居住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街坊**号楼*单元***室。2020年11月15日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7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视频直播平台客服,户籍居住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镇**村**组**号,捕前居住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小区**栋**单元**3室。2020年11月15日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乙,女, 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723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视频直播平台客服,户籍居住地: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镇**村**组**号,捕前居住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11月15日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08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视频直播平台客服,户籍居住地: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镇**村**组**号,捕前居住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11月15日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邓某甲、邓某乙、罗某某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合作建立“**”视频直播软件平台,后被告人潘某某与其雇佣的被告人罗某某、邓某甲、邓某乙以牟利为目的,招募、组织、管理女主播在“**”视频直播平台以语言挑逗、裸露胸部及阴部、*慰自**等形式进行淫秽表演,网民以充值兑换水滴购买礼物的形式打赏女主播,女主播与被告人潘某某按比例分成。被告人王某某建立“**”视频直播平台后明知女主播在平台内进行淫秽表演,仍为平台提供持续的技术支持以非法获利。经鉴定,“**”视频直播平台内的直播视频为淫秽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物证:手机、账本等物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邓某甲、邓某乙、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搜查、提取笔录:电子勘验、检查等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淫秽视频、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邓某甲、邓某乙、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邓某甲、邓某乙、罗某某组织他人淫秽表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邓某甲、邓某乙、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