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定性纠纷
实践中经常出现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形,这类含糊不清的投资行为,经常会带来纠纷。
近期遇到一个咨询,就是这种情况:2018年,周力因公司缺资金周转,找到朋友孙兵借80万元,孙兵当时提出将80万元作为入股资金,双方签了份书面约定:不管公司是否亏损,孙兵每年可分得红利50000元。
2018年、2019年,孙兵都收到了50000元红利。但是由于疫情,今年公司效益不佳,不会有分红,于是孙兵要求周力偿还80万的本金但遭拒,周力给出的理由是:这笔资金是投资款,不是借款。双方争执不下,周力找到了我们。
那到底是投资,还是借款?

有无明确的收益
投资意味着风险共担,所可能获取的收益是未来的、不确定的,借贷对收益却有着明确的约定。
孙兵和周力明确约定了不管公司是否亏损,孙兵每年可分得红利。很明显,如果孙兵是因"投资"成为股东,就需要在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的亏损,而不可能"不论盈亏均分得红利"。
股东身份有无变动
我们查询了工商登记后,发现自公司成立后,既无股东变更登记也无资本金变更登记,在公司章程"股东名称和姓名"条款中也没有孙兵姓名。
增加注册资本是公司的大事。《公司法》里有明确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履行较为严格的表决程序及登记程序,即自增资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同时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新股东加入,也是需要及时办理股权变更审批和工商登记手续的。
如果周力的公司履行了这些程序,理应将这80万元定性为"投资",但实际上并没有。
而且了解后,我们发现孙兵除了每年收取固定收取红利,从未实际参与过公司的经营决策。而且双方除了上面提到的书面约定外,没有签订额外的投资合同或其他合意性文件。
没有书面投资合同或协议,该履行的登记程序也没有,根本不可能将这笔"投资"认定成出资入股。
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遇到投资纠纷时,当事双方各自经常会故意混淆"投资"的性质。
公司赢利时,投资者希望将"投资"理解成股东出资,以便多获利;而当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或亏损时,投资者当然希望给公司提供的是借款,从而避免股东应承受的风险。反之,公司老板自然也是如此。
而类似带有漏洞的投资行为比比皆是,要么是仅停留在口头协商,没有签署文件;或者有着事实行为,但却没有履行登记程序。等到纠纷发生时,再喊后悔也无济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