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天理吗?”女子因靠母亲传授的手艺在网上卖粽子,卖了3540元的粽子,却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5400元,法院判了!
还有天理吗?女子卖粽子被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端午节快到了,佛山的彭女士忙着给客户发货。她从小跟妈妈学包粽子,手艺那叫一个好,大学时就靠卖粽子赚了不少钱。
毕业后,彭女士把这手艺当成了正经事儿干,在网上开了个小店。生意越做越大,客户们对她的粽子赞不绝口。
这不,一个网上买家一下子就买了13盒粽子,花了3540元。彭女士美滋滋地包好粽子,第二天就发货了。
谁知道,买家收到货后竟然投诉说买到了"三无食品",直接把彭女士告上了法庭,还要求"退一赔十",赔偿35400元!
彭女士懵了,这粽子明明干净卫生又好吃,咋就成"三无食品"了?但事已至此,她只好硬着头皮去应诉。
问题:彭女士的粽子是否属于"三无食品"?她是否需要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
分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68条,食品包装上必须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及生产者信息等。而第148条规定,销售不合格食品,消费者可主张十倍赔偿。
乍一看,彭女士似乎违反了这些规定。但本案情况比较特殊,起诉者疑似是专业打假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的人。如果购物不是为了生活需要,就不能认定为消费者。
本案中,买家大量购买粽子,却没有提供合理理由,不能认定其为消费者。所以,彭女士无需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买家退回粽子,彭女士退还买家3540元购粽款。
大家觉得这个判决结果如何?支持还是反对?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续:
彭女士虽然委屈,但也只能认栽。她重新检查了自己的粽子,发现虽然味道和品质都没问题,但包装上的确没有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唉,我这是太大意了!"彭女士懊悔不已。作为一个做了多年粽子的老手,她太相信自己的手艺了,却疏忽了法律法规的要求。
彭女士意识到,虽然自己的粽子是凭良心做的,但在法律面前,再好的东西也得符合规定才行。否则,就算占理,也说不清楚。
但彭女士心里还是有些不甘心。那个买家一次性买这么多粽子,明显不是为了自己吃,分明就是冲着"退一赔十"来的。这种钻法律空子的行为,实在让人气愤。
彭女士越想越不对劲。她决定,不能就这么算了,一定要搞清楚这个买家的真实目的。于是,她通过律师向法院申请调取买家的淘宝购买记录。
结果一查,彭女士的直觉果然没错。这个买家平时根本不吃粽子,却在短时间内从多家店铺大量购买,然后以各种理由投诉退货,明显就是个专业的"碰瓷*党**"!

彭女士把这些证据提交给了法院。法官经过审理,认为买家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普通消费者的合理范畴,属于恶意维权,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终,法院驳回了买家的诉讼请求。彭女士虽然也有过失,但买家明显是在钻法律空子,不能坐实"退一赔十"。判决双方互相退货退款,就当两清了。
对于这样的结果,彭女士喜忧参半。她庆幸有惊无险,但也为自己的疏忽付出了代价。这件事给她上了宝贵的一课:做生意不能只凭良心,更要遵守法律。
彭女士暗下决心,从此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规定来经营。手艺再好,也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才能真正让顾客放心、安心。
续:
问题:专业"碰瓷*党**"的恶意维权行为,是否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旨在保护合法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但并非纵容买家无理由、无限制地维权。
正如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还购买食用,或者购买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需求的食品,主张十倍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法律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有限度的。滥用权利,甚至恶意维权的行为,不仅不受保护,还可能构成违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以投诉、申诉、举报等方式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买家明知故犯,恶意投诉商家售卖"三无食品",意图敲诈钱财,数额较大的,就可能涉嫌诬告*害罪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买家的行为还可能构成民事上的违约或者缔约过失,需要赔偿商家的损失。
因此,对于专业"碰瓷*党**"的恶意维权,执法部门应当予以严厉打击,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而普通消费者也要提高警惕,不要轻易被他们利用,成为他们的"帮凶"。
大家觉得,对于这种钻法律空子的恶意维权,应该如何规制和惩治呢?欢迎在评论区畅所欲言,一起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出谋划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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