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借了三万块钱,换个条子本金变成了三万六,这是什么情况?其实民间借贷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形:由于无能力还钱,甚至利息都欠着,便会把利息结算以后,连同本金一起,重新写一张借条,俗称“换条子”。这种本金利息裹一块儿的算法,术语上说叫“利息计入本金”,也叫复利。民间说法就是“利滚利”,也叫“驴打滚”。
一般来说,银行会有这种算法。但民间借贷都不喜欢这种方式,把利息结算以后计入本金,本金越滚越大,还钱的压力岂不是越来越大?法律难道不管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根据这一条,对于这种明显属于“利滚利”的做法,法律不但管,而且还是允许的,但也不是无限制的。
1、需要双方对前期利息做出结算。前期的利息只要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就是合法的利息,双方可以按照借据的约定结算。这里要注意的是,按照民法上对民间借贷的规定,如果前期借据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没有利息。但如果没有书面约定利息,但有口头上的约定,且欠款人也按照口头约定支付过利息,此时同意按照口头约定结算拖欠利息,只要约定的利率合法,此时结算的拖欠利息也是合法的。
2、必须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只是单纯对利息做了结算,并未出具具有债权性质的凭证,一般也不会认定为本金。比如,在借条上加注,截至今日欠利息**元,不能据此就认定本金增加了。所以,借款人如果想要将利息变成本金,尽可能采取明确的书面形式。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会出现借款人强势要求欠款人出具这样的借条,俗称“换条子”。这个时候,欠款人肯定不会太愿意,但是如果只是正常的督促还款行为,没有明显的逼迫情形,法院一般也会认可为双方结算后出具的借条。
3、利息总额有上限。按这种方式重新打条子,对前期的利率和利息总和都有限制,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是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

符合以上三点,借款本金就是涨了,也是合法的。这是对欠款人一方不积极履行义务的一个督促,也是对出借人一方利益的保护。因此,不管是借钱的还是欠钱的都应该知道:利息是可以计入本金的,本金是可以长大的。所以,及时还款才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