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美受害人,醉酒强奸不以深度醉酒失去意识作为认定标准

#时事热点头条说#

不完美受害人,醉酒强奸不以深度醉酒失去意识作为认定标准

不完美受害人,“无可辩驳的法定事实”表明强奸罪名不成立?

热播剧《不完美受害人》反映了近年来至少两个热门社会话题,涉酒强奸罪的认定和网络*力暴**。

我们这里首先讨论一下第一个问题。

根据剧情,在受害人赵寻报警指控强奸后,被告成功的辩护律师林阚提交了“以无可辩驳的法定事实”*翻推**了受害人提出的强奸指控证据,迅速使“真相大白”,刑侦终结,警方撤案,才有了随后受害人找寻经历的网络*力暴**和其他系列伤害。

但是,强奸罪名不成立的所谓“真相大白”却是建立在对醉酒强奸犯罪错误认定基础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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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美受害人,醉酒强奸不以深度醉酒失去意识作为认定标准

剧中,负责案件侦查的刑警队长晏明从一开始就以“深度醉酒、失去意识,行为不能自主”,致使受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作为醉酒强奸成立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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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先后多次要求受害人予以确认。

而辩护方提供的所谓“无可辩驳的法定事实”也无非是证明受害人在事发过程中意识清醒的证人证言。

事实上,研究表明,酒精对人大脑意识和行为的抑制影响是一个从轻到重的谱系,当这种影响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会被定义为“醉酒”;当基本生命活动中枢受到严重抑制时,就会被定义为可致死的“酒精中毒”。

研究还显示,酒精的这种抑制影响与与血液酒精浓度高度相关,当血液酒精浓度达到或超过50mg/100ml,或80mg/100ml就处在“醉酒”状态;当血液酒精浓度达到或超过360mg/100ml时就进入了可危及生命的酒精中毒状态。

世界各国的法律在涉酒司法中也都采信50mg/100ml或80mg/100ml的“醉酒”认定标准。

这个标准最广泛的司法应用就是对“醉酒驾驶”这种刑事犯罪的认定,而其他涉酒司法也同样适用,包括强奸。

当不能直接获得血液酒精浓度时,也可以通过喝酒量与酒精代谢动力学的基本科学事实推定涉案时的血液酒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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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了,也可以通过涉事人的行为来判定是否涉酒或醉酒。比如,只要涉事人不能走直线就可以认定醉酒驾驶成立。

我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交性**的行为。

一般认为,醉酒强奸属于以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交性**的行为。却没有给出如何认定醉酒的标准和方法;相关机构也没有提供这方面的司法解释。

与之相关的只有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这份《解答》指出, “其他手段” 是“指犯罪分子用*力暴**、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 醉酒 、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根据这份解释,我们可理解为,只要受害人符合醉酒标准,就属于“无法反抗”,强奸罪名就可能成立。

类似的,媒体报道的一些 深夜“走错房间”,受害人在迷迷糊糊中发生*行为性**的事件,强奸罪名成立 是一样的道理。

也就是说,认定“醉酒强奸”根本不需要受害人“深度醉酒、失去意识,行为不能自主”的证据,只要有受害人当时醉酒的证据足矣。

直接收集血液样本,测定血液酒精浓度

如上所述,醉酒的认定可以通过行为和体液样本的酒精浓度认定。

然而,行为是可以“演”的,而且需要通过视频或他人描述进行判断,通常不能作为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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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从事后采集到的体液样本测定的血液酒精浓度却可以作为直接证据,尤其是事发时采集血液样本酒精浓度,或尸检样本的酒精浓度(死亡后生命活动终止,酒精代谢停止,只要尸体被冷藏,一段时间内采集的样本酒精或其他药物浓度可以视为死亡时的有效浓度)。

《不完美受害人》中,警方在接到匿名报警后处警时间在强奸事件发生后的不足半小时内。由于强奸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对受害人应该在问询前第一时间进行体检,采集并固定相关的证据,包括有没有外伤*力暴**侵害,也包括提取生物样本。

而涉嫌强奸犯罪需要采集的生物样本,不应限于阴道分泌物,还应该包括血液和其他体液样本,进行酒精和其他毒物和*品毒**的检测。

然而,剧中警方对受害人的体检似乎只限于有没有外伤和阴道分泌物的提取及DNA 检测,自始至终没有提及血液采样,进行酒精或其他毒物*品毒**检测这茬。

当然了,也不排除编剧为了剧情需要而故意为之的可能——如果第一时间获得了受害人血液酒精浓度这一直接客观证据,后面的剧情似乎就没有展开和更扣人心弦的演绎了嘛。

但是,连查涉酒驾驶,当涉及存在醉酒驾驶这种相对轻微的刑事发作时,都知道第一时间进行血液酒精浓度检测,为什么涉及强奸这种严重刑事犯罪,反而不采血进行酒精和其他毒物*品毒**检测呢?

根据事后样本检测推定事发时的血液酒精浓度

实践中,大多数涉酒犯罪事发都在酒后一段时间,无法获得当时的血液酒精浓度。

但是,只要检测到的血液酒精浓度高于20mg/100ml,同样可以获得事发时准确的血液酒精浓度。

具体做法是,只要第一次检测的血液酒精浓度明显高于20mg/100m,就可以在1个小时后进行第二次检测,第二次检测的血液酒精浓度只要仍然高于20mg/100m,那么,两次检测的血液酒精浓度之差就是这个人血液酒精的消除率(或消除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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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根据研究,酒精在体内主要依靠肝脏的乙醇脱氢酶分解。这个酶分解酒精的活性在一定酒精浓度(80-20mg/100ml)下是恒定的,不依赖于底物浓度而改变。

这就意味着,血液酒精浓度在80-20mg/100ml范围内以一定的速率下降,在酒精血液代谢动力学曲线上表现为一个下降的直线,这条直线的下降斜率就是血液酒精消除率。

因此,只要获得这个时间段内任何两个时间点的血液酒精度,就可以准确计算出血液酒精消除率,结合检测到事发的时间间隔,就可以准确推算出事发时的酒精血液浓度。

比如,第一次检测的血液酒精度为56mg/100ml,1小时候测得血液酒精浓度为41mg/100ml,那么其血液酒精消除率就是每小时15mg/100ml。如果事发距离第一次检测的时间间隔为6小时,那么,事发时血液酒精浓度至少是146mg/100ml。

为什么是“至少”呢?

这是因为,当血液酒精浓度高于80mg/100ml时,肝脏微粒体氧化酶(CYP2E1)也参与酒精的分解。与乙醇脱氢酶不同的是,这种酶的活性受底物的诱导,长期大量喝酒可以显著增加酶活性,显著增加分解消除酒精的速度。

这也是瘾君子们在大量饮酒时醒酒速度要高于偶尔大量饮酒的人的主要原因。

这样,通过80-20mg/100ml血液酒精浓度范围内测定的酒精消除率没有考虑肝脏微粒体酶系统的“贡献”,逆推的血液酒精浓度只能低于而不会高于实际的浓度。

因此,《不完美受害人》中,如果警方连续采集了受害人的血液样本,不仅可以明确事发时是否处在醉酒状态,还可以较为准确的逆推出受害人曾经达到的最高血液酒精浓度,甚至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体重推测出她究竟喝了多少酒。

根据事后样本检测合理估计事发时的血液酒精浓度

如果事发后只采集了1次血液样本,获得了一个血液酒精浓度,尽管无法准确测得其血液酒精消除率,却可以通过人群平均数据,“合理”估计出事发时的血液酒精浓度。

大量研究证据表明,女性酒精血液消除率稍高于男性(每小时13mg/100ml),平均在每小时15mg/100ml。

使用这种人群平均值的“合理性”有多高呢?多数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采信由此得出的数据作为直接法律证据。

根据喝酒量估计血液酒精酒精度

如果始终没有收集到生物样本,不能直接检测体内酒精浓度,也可以根据喝酒量(包括酒精度数,总量和喝酒方式),结合身体体重和体脂数据估计所能达到的最高血液酒精浓度,以及事发货时候任意时间的血液酒精浓度。

这是因为,酒精只要进入体内,就几乎100%被吸收进入血液。由于酒精可以与水以任意比互溶,被吸收的酒精在体内相对均匀地分到整个体液中。

这样只要知道一个人的喝酒量和其身体内总的含水量(分布容积),就可以估算出不同时间点的血液酒精浓度。

根据研究,任何一个人的酒精分布容积主要取决于体内脂肪与瘦组织的比例,范围从肥胖女性的约0.4L / kg到肌肉男性的0.85L / kg不等。

假设一般肥胖程度女性的分布容积是每公斤体重0.6升,一个50公斤体重的女性酒精分布容积就是30升。如果有半斤茅台所含的酒精(106克)全部被吸收进入50公斤重的女性,那么其最高血液酒精浓度可以达到353mg/100ml,即可致死的酒精中毒的程度;相应的,在一个75公斤的肌肉男,最高血液酒精浓度只有166mg/100ml,不过是中等醉酒而已。

不完美受害人,醉酒强奸不以深度醉酒失去意识作为认定标准

这也就是为什么女性酒量小,更容易受酒精伤害的主要原因。

回到剧中,受害人赵寻在酒桌上被所有男性“灌酒”,“打到第二圈”,大概在9点半时就已经喝醉。

警方经过调查完全可以获得赵寻究竟喝了多少酒的证据,从可以合理估计出赵寻所能达到的最大血液酒精浓度,即最严重的醉酒状态;以及随后不同时间点,包括强奸发生时的血液酒精浓度。

然而,警方似乎完全没有进行这个方向的侦查和取证。

总之,《不完美受害人》的编剧,不知道时出于无知还是剧情需要,完全规避了采集和估计受害人血液酒精浓度这种更直接证据的所有内容。

醉酒状态下的“奸出妇人口”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在涉酒强奸犯罪的认定中,只要有证据证明事发时受害人血液酒精浓度高于80mg/100ml的醉酒标准,强奸罪名是否成立,决定性的因素几乎就只有受害人的态度和证词,几乎就是“奸出妇人口”。

因此,任何人都应该尽可能规避与醉酒女性的任何*行为性**。

因为,女性一旦指控你强奸,你几乎跑不脱。

即便整个过程中,女性当事人没有任何拒绝和反抗。

因为,醉酒状态下,没有拒绝和反抗,也并非女性真实意愿的表达。

除非,事后在完全清醒状态下,受害女性最终表示*行为性**出自自己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