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海南公布14批不合格食品,含泥猛鱼、金鲳鱼、青橘、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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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海南公布14批不合格食品,含泥猛鱼、金鲳鱼、青橘、虾

关注食品安全 远离健康危害

近期,海南省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检,抽取了食用农产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豆制品、水果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餐饮食品、调味品、酒类、饼干、饮料等13大类食品共计701批次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合格687批次,不合格14批次。

相关抽检情况及不合格食品信息如下:

1.海南省保亭县城农贸市场代天宇蔬菜摊经营销售的上海青(普通白菜),氟虫腈(实测值:0.062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2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氟虫腈,是一种苯基吡唑类杀虫剂,对害虫以胃毒作用为主,兼有触杀和一定的内吸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氟虫腈在叶菜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2mg/kg。本次抽检的上海青(普通白菜)中检测出氟虫腈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或滥用农药。有关专家表示,氟虫腈对人健康的有害和对生态、环境的不友好早就被科学研究证实,长期摄取氟虫腈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致肝功能、肾功能和甲状腺功能损伤,短期摄取大量氟虫腈会损害神经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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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老城居民农贸市场韦寿刚淡水鱼摊经营销售的黑鱼,氧氟沙星(实测值:28.2µ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2µ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氧氟沙星,是一种喹诺酮类药物,具有抗菌谱广、活性强等特性,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预防和治疗。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2015年9月1日,农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自2016年12月31日起,停止经营、使用用于食品动物的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1—2022)中规定,在鱼的皮和肉中最大残留限量值为2μg/kg。本次抽检的黑鱼中检测出氧氟沙星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氧氟沙星超标的食品,可能引发头晕、头痛、睡眠不良、胃肠道刺激等症状,对人体健康影响。

3.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第三农贸市场海少娟蔬菜摊经营销售的青橘,克百威(实测值:0.028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2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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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克百威,又名呋喃丹,是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常见的一种杀虫剂、杀螨、杀线虫剂。克百威为白色结晶,无臭味,在环境不易自然降解,半衰期长,易蓄积,对鱼类、鸟类及野生动物有害,对环境有一定危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克百威在柑橘橙等水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2mg/kg。本次抽检的青橘中检测出克百威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果农为了控制病情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克百威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人体中毒,引发多汗、流涎、瞳孔缩小、头昏、头痛、流泪及肌肉震颤等,严重者出现血压下降、意识不清;皮肤可出现接触性皮炎。

4.海南省琼中县营根集贸市场梅金水产摊经营销售的金鲳鱼(海水鱼),呋喃唑酮代谢物(实测值:1.6µ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呋喃唑酮,是属于硝基呋喃类广谱抗生素,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和蛋白质结合而相当稳定,故常利用对其代谢物的检测来反应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残留状况。《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硝基呋喃类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本次抽检的金鲳鱼(海水鱼)中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有关专家表示,长期摄入硝基呋喃类药物及其代谢物,可能会引起人体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眼部损害和急性肝坏死等病症,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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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第二市场亚珍生鲜摊经营销售的黑鱼(淡水鱼),恩诺沙星(实测值:201µ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µg/kg);

6.海南省琼中县营根集贸市场吴仕娇水产摊经营销售的泥鳅,恩诺沙星(实测值:854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

7.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滨四路6号海岸·赛拉维风情街海南旺佳旺商贸有限公司赛拉维店经营销售的冰鲜泥猛鱼(海水鱼),恩诺沙星(实测值:603µ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µg/kg);

8.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琼州大道城东集贸市场吴林芳水产摊经营销售的泥鳅(散装 淡水鱼),恩诺沙星(实测值:383µ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µg/kg);

9.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崖城农贸市场陈玉兰鱼摊经营销售的草虾,恩诺沙星(实测值:581µ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µ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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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恩诺沙星,属于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在虾的肌肉、鱼的皮和肉中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00μg/kg。本次抽检的黑鱼、泥鳅、草虾等水产动物食品中检测出恩诺沙星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或运输过程中为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导致上市销售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超标。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导致腹痛、腹泻、恶心、呕吐、头昏、头痛、失眠、皮疹、皮肤瘙痒等。

10.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第三农贸市场李儒江海鲜摊经营销售的草虾,恩诺沙星(实测值:442µ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µg/kg);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实测值:511.5µ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200µ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均属于四环素类抗生素。四环素类是主要抑制细菌蛋白质合成的广谱抗生素,高浓度具有杀菌作用,其抗菌谱广,对革兰氏阴性需氧菌和厌氧菌、立克次体、螺旋体、支原体、衣原体及某些原虫等有抗菌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在动物性肌肉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200μg/kg。本次抽检的草虾中检测出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为治疗疾病而在饲料中滥用。有关专家表示,水产品的抗生素一般不会导致对人体的急性毒性作用,但长期食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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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临美路东侧(原粮所)临高亿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韭菜,阿维菌素(实测值:0.078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阿维菌素,是一种抗生素类药物,用于杀虫、杀螨、杀线虫,具有广谱、高效、低残留等特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阿维菌素在生鲜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 mg/kg。本次抽检的韭菜中检测出阿维菌素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对农药使用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违规使用农药。有关专家表示,食用阿维菌素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四肢无力、肌肉震颤等症状,甚至还可能导致抽搐、昏迷等。

12.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红旗市场西门斜对面*草烟**楼一楼祥发水产品行经营销售的生鱼,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实测值:19µ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五氯酚酸钠,是一种有机氯农药,常被用作除草剂、杀菌剂,或用于鱼塘虾塘的消毒。《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中规定,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本次抽检的生鱼中检测出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有关专家表示,五氯酚酸钠由于其水溶性,易造成水或土壤污染,通过食物链作用进入牲畜体内,进而进入人体内,能抑制代谢过程中氧化磷酸化作用,长期摄入含有五氯酚酸钠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的肝、肾及中枢神经系统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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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海南省保亭县城农贸市场张云昌豆腐摊加工销售的水豆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实测值:0.187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为一种广谱食品防腐剂,对霉菌和酵母菌的抑制能力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非发酵豆制品中不允许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本次抽检的水豆腐中检测出违禁物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者未严格按照工艺要求生产,或者为延长产品保质期而超范围违规使用。有关专家表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能被人体迅速吸收,并分布于血液和多个器官中,能抑制人体内多种氧化酶,长期过量摄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会危害人体健康。

14.海南省澄迈县永发镇农贸商城林雪豆制品摊加工销售的水豆腐,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实测值:0.358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具有广泛的抑菌效果和防霉性能,对霉菌、酵母菌和好气性细菌的生长发育均有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非发酵豆制品中不得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本次抽检的水豆腐中检测出违禁物山梨酸及其钾盐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者未严格按照工艺要求生产,或者为延长产品保质期而超范围非法违规使用。有关专家表示,山梨酸可以被人体的代谢系统吸收而迅速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水,在体内无残留,但长期食用山梨酸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的骨骼生长、肾脏、肝脏健康造成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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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本次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海南省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已责成辖区内各市、县(区)监管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管理办法》及海南省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督促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销毁不合格产品,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及时将相关风险防控措施及核查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

在此,告诫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务必做到“三要三不要”。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说明、配料表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保存好相应购物凭证;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

食安治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食品安全,只有共治,才能共享!

希望大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举报和监督,共治共享,共促食品安全,共创美好未来。

最后,提醒大家,关注食品安全,远离健康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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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本栏目以“传播食品安全知识,反馈食品安全态势,守卫百姓餐桌健康”为宗旨,开展食品安全政策宣传和知识传播,助力营造食品安全氛围,提高百姓识安拒危自主能力,守护健康生活。欢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