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借钱不还 (微普法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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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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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犯罪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作案周期长等特点,多数案件案发后大部分集资款已被挥霍、转移、隐匿,资金返还率低,集资群众损失惨重。

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手段

1“假冒银行型”。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执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2“虚构担保型”。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

3“境外投资型”。以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4“假借养老型”。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或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等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5“收藏投资型”。即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

6“网络投资型”。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7“挂靠教育型”。以经营教育培训产业为名,推出承诺存满一定期限后即返还本金并赠送高额课时费的变相返息收费方式,引诱社会公众购买其理财产品。

8“餐饮投资性”。即以实体餐饮店为载体,向社会公开宣传门店会员卡、储值卡等,并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付分红回报,后由于资金链断裂等各种原因,无法返还本息。

典型案例

储某某,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系A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4年5月A投资公司在七星关区注册成立,2017年6月储某某从原股东处通过股份转让获得该公司,并作了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变更登记,租用某广场A区2楼30号商铺作为办公地点。

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期间,该公司在未经有关金融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采取发放宣传单、在公交车上打广告、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虚构公司旗下有7个经济实体,承诺以15%至22.5%的年利率作为回报,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900余万元,其中约300万元用于某乡覆盆子种植项目,少量款项用于支付集资利息,其余款项用途不清、无法返还。

经鉴定,A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43万元,扣除非法集资已退还36万元后,余款900多万元尚未归还。2018年6月24日金融办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8年7月3日公安机关以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2018年8月8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19年2月26日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对储某某提起公诉,2020年3月11日某区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储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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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11年上半年,案件涉及全国多个省市,涉及集资人员3800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金额491778365元,实缴金额423919192元,返款金额63774688元,集资人实际损失金额342548404元,造成大量集资人钱款损失,严重影响国家金融秩序。

发现被骗了怎么办?

1、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全力配合公安机关搜集证据、查封扣押赃款赃物,从而防止涉案财产被转移挥霍,最大限度降低广大集资参与人的损失。同时要将集资的相关证据保存好。包括集资合同、转账记录、相关聊天记录等等,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

2、切不可对犯罪分子抱有幻想,与其进行所谓“私下和解”,不要听信犯罪分子各种“花言巧语”,如“资金只是暂时不到位”,“其公司拥有很多固定资产”或者“钱款很快就会返还”等等。

3、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往往需要搜集的证据多、侦查难度大,涉及方方面面,所以侦查以及审判周期相对也较长,因此集资参与人不能抱着几天自己的钱就能追回来的心态,同时也要相信公安司法机关能够最大限度的追缴赃款并严惩犯罪分子。

文字来源:第二检察部 王明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