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授予日。不做处理
(2)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估计行权人数和等待期,但不重新确认公允价值)
20x7年12月31日,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费用和资本公积
借:管理费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贷:所得税费用
20x8年12月31日,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费用和资本公积
借:管理费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股份支付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贷:所得税费用
20x9年12月31日,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费用和资本公积
借:管理费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股份支付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贷:所得税费用
按: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职工并没有行权,企业的股权激励的支出没有实际发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实际发生”的条件,虽然会计已确认了相关成本,税法不予认可,应做纳税调增处理,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在20x7—20x9年年终,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40行“其他”行填列。
(3)实际行权日
借:银行存款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贷:所得税费用
按:
企业所得税(不论上市公司于否):
职工行权时,根据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由于财务处理没有确认损益,而税法确认损益,应根据确认金额做纳税调减处理。
年终,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40行“其他”填列。
个人所得税:
1、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财税〔2018〕164号)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股权激励收入=(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行权价)×股票数量
2、如果是非上市公司
如果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6〕101号)
3、如果是上市公司
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6〕101号)
(4)行权日后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权益进行调整。